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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呼应信号系统设计


17.2.1 呼应信号系统宜由呼叫分机、主机、信号传输、辅助提示等单元组成。

17.2.2 医院病房护理呼应信号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医院的规模、医护标准的要求,在医院病房区宜设置护理呼应信号系统。
    2 护理呼应信号系统,应按护理区及医护责任体系划分成若干信号管理单元,各管理单元的呼叫主机应设在护士站。
    3 护理呼应信号系统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随时接受患者呼叫,准确显示呼叫患者床位号或房间号;
        2)当患者呼叫时,护士站应有明显的声、光提示,病房门口应有光提示,走廊宜设置提示显示屏;
        3)应允许多路同时呼叫,对呼叫者逐一记忆、显示,检索可查;
        4)特护患者应有优先呼叫权;
        5)病房卫生间或公共卫生间厕位的呼叫,应在主机处有紧急呼叫提示;
        6)对医护人员未作临床处置的患者呼叫,其提示信号应持续保留;
        7)具有医护人员与患者双向通话功能的系统,宜限定最长通话时间,对通话内容宜录音、回放;
        8)危险禁区病房或隔离病房宜具备现场图像显示功能,并可在护士站对分机呼叫复位、清除;
        9)宜具有护理信息自动记录;
        10)宜具备故障自检功能。

17.2.3 医院候诊呼应信号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医院门诊区的候诊室、检验室、放射科、药局、出入院手续办理处等,宜设置候诊呼应信号。
    2 具有计算机医疗管理网络的医院,候诊呼应信号系统宜与其联网,实现挂号、候诊、就诊一体化管理和信息统计及数据分析。
    3 候诊呼应信号系统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就诊排队应以初诊、复诊、指定医生就诊等分类录入,自动排序;
        2)随时接受医生呼叫,应准确显示候诊者诊号及就诊诊室号;
        3)当多路同时呼叫时,宜逐一记忆、记录,并按录入排序,分类自动分诊;
        4)呼叫方式的选取,应保证有效提示和医疗环境的肃静;
        5)诊室分机与分诊台主机可双向通话;分诊台可对候诊厅语音提示,音量可调;
        6)有特殊医疗工艺要求科室的候诊,宜具备图像显示功能。

17.2.4 大型医院、中心医院宜设置医护人员寻叫呼应信号。寻叫呼应信号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简单明了地显示被寻者代号及寻叫者地址;
    2 固定寻叫显示装置应设在门诊区、病房区、后勤区等场所的易见处;
    3 寻叫呼应信号的控制台宜设在电话站、广播站内,由值班人员统一管理。

17.2.5 大型医院、宾馆、博展馆、会展中心、体育场馆、演出中心及水、陆、空交通枢纽港站等公共建筑,可根据指挥调度及服务需要,设置无线呼应系统。系统的组成及功能,应视具体业务要求确定。

17.2.6 无线呼应系统的发射功率、通信频率及呼叫覆盖区域等设计指标,应向当地无线通信管理机构申报,经审批后方可实施设计。

17.2.7 老年人公寓和公共建筑内专供残疾人使用的设施处,宜设呼应信号。其呼应信号的系统组成及功能,应视具体要求确定或按本规范第17.2.2条护理呼应信号系统的有关规定设计。

17.2.8 营业量较大的电信、邮政及银行营业厅、仓库货场提货处等场所,宜设呼应信号。其呼应信号的系统组成及功能,应视具体业务要求确定或按本规范第17.2.3条候诊呼应信号的有关规定设计。

条文说明

17.2.2 医院病房护理呼应信号系统
    第2款 本款有下列两层含义:
        ①“按护理区及医护责任体系”是划分子系统(信号管理单元)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使系统实用、好用、便于管理的基本保证;
        ②各子系统(信号管理单元)可以是非联网独立工作的,也可将各子系统联网组成医院护理呼应信号系统,便于总值班掌握各护理区、科室病房的护理服务情况及资源调配。
    工程中可根据实际需求确定组成方案。
    第3款第1项 强调接受呼叫在时间上的不间断和位置上的准确。“显示床位号或房间号”,并非一定显示字符,也可以模拟盘显示呼叫位置。工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显示形式。
    第3款第2项 所有提示方式的设置,都是为便于医护人员迅速、准确、直观地找到呼叫位置。如病房门口的光提示和走廊提示显示屏,都具有防止医护人员匆忙中遗漏、遗忘患者地址及返回护士站途中接受新的患者呼叫的功能。
    第3款第5项 紧急呼叫是指既有优先呼叫权,又有特殊提示方式。
    第3款第6项 对具体工程而言,呼叫提示信号的解除装置应设于病房或病床呼叫分机处,医护人员作临床处置,同时将提示信号解除,否则呼叫提示信号将持续保留。护士站不能远程解除呼叫,除非系统关机。
    第3款第7项 根据医院建筑设计实践,对病房呼应信号系统是否应具备对讲功能,观点存在分歧。赞成具备对讲功能的观点认为,有了对讲功能,加强了护一患之间的沟通,便于医护人员了解患者的需求及临床情况,使得医疗服务更具针对性,快速、高效,有的呼叫,可以不到现场就可以解决,提高了对整个护理区的工作效率。不赞成具备对讲功能的观点认为,有了对讲功能,有事没事,事大事小成天呼叫不断,有可能影响对真正需要救治的患者的服务,系统投资多,效果还不好。关于“效率”和“服务”的分歧,根本上还是管理和基于管理的营运问题。设计上应根据实际情况向建设方提出建议并按建设方决定的方案执行。
    第3款第8项 本项是对第6项解除呼叫方式规定的除外情况。

17.2.3 医院候诊呼应信号系统
    第1款 门诊量较大医院的候诊室、检验室、药局、出入院手续办理处,因等候患者多、求诊求药心切,患者局部集中,不利于医疗秩序的管理。候诊、取药等呼应信号因其告示范围相对较大,排序原则公开,便于形成较好的候诊、取药秩序。
    第3款第6项 “有特殊医疗工艺要求科室”是指某些检验室、放射科室等。

17.2.4 根据大型医院、中心医院的危、急、疑、难症患者多,会诊多的特点,宜设医护人员寻叫呼应信号。条文中所述“寻叫呼应信号”指有线系统,其造价较低但具有传呼性质。有条件的医院可设置呼叫更迅速、准确的无线系统。

17.2.5 本次修订将无线呼应系统的主要内容归入本规范第20.5节中,本条从应用场所方面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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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16-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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