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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供配电系统的谐波防治


22.3.1 公共电网的电能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连接点的全部用户向该点注入的谐波电流分量(方均根值)不应超过表22.3.1-1的规定。当公共连接点处的最小短路容量与基准短路容量不同时,谐波电流允许值应进行换算。

公共连接点谐波电流允许值

    2 同一公共连接点的每个用户,向电网注入的谐波电流允许值,宜按此用户在该点的协议容量与其公共连接点的供电设备容量之比进行分配。
    3 公共连接点的谐波电压(相电压)限值不应超过表22.3.1-2的规定。

公共连接点的谐波电压(相电压)限值

22.3.2 供配电系统的谐波治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谐波源较多的供配电系统,应选用D,yn11接线组别的配电变压器,且该变压器的负载率不宜高于70%;
    2 省级及以上政府办公建筑,银行总行、分行及金融机构的办公大楼,三级甲等医院的医技楼,大型计算机中心等建筑物,宜在敏感医疗设备、重要计算机网络设备等专用配电干线上设置有源滤波装置;
    3 谐波源较多的一般公共建筑,可在办公设施、计算机网络设备等配电干线上设置滤波装置;当采用无源滤波装置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发生系统谐振;
    4 建筑物谐波源较多的供配电系统,当设有有源滤波装置时,相应回路的中性导体截面可不增大;
    5 建筑物谐波源较多的供配电系统,当设有无源滤波装置时,相应回路的中性导体可与相导体等截面;
    6 有大功率谐波骚扰源的馈线上,宜设置滤波装置;或在此类设备的电源输入端设置隔离变压器,且中性导体截面积应为相导体截面的两倍;
    7 音乐厅及影剧院等建筑物中,舞台调光装置宜采取有效的谐波抑制措施;当未采取措施时,其供电线路的中性导体截面积,应为相导体截面积的两倍;音响系统供电专线上宜设置隔离变压器,有条件时宜设有源滤波装置;
    8 为X光机、CT机、核磁共振机等谐波较严重的大功率设备供电的专线,应按低阻抗馈电线路的要求进行设计;
    9 功率因数补偿电容器组宜配电抗器。

条文说明

22.3.1 本条规定引自国家标准《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GB/T 14549-1993。

22.3.2 供配电系统的谐波治理
    第1款 由二次侧负载产生的三次及其倍数次谐波会在D,yn11接线组别变压器的一次侧形成绕组内环流,故可有效地防止此类谐波经变压器传入一次侧的电网中。也正因为如此,这种变压器的一次绕组将可能出现更高的温升,故应适当降低其负载率。有些国家主张采用K值变压器,K值代表变压器对谐波电流所致温升的承受能力。
    第6款 大功率谐波骚扰源一般可界定为设备功率大于所在变压器容量的8%,且THDi大于35%的用电设备。
    第8款 最简单有效的低阻抗设计方法是将从变压器至大功率谐波骚扰源的馈线截面放大,具体可参照设备样本所供参数进行设计。
    第9款 功率因数补偿电容器组所配的电抗器应与工程中所针对的谐波数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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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16-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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