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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系统设计


13.3.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有自动和手动两种触发装置。

13.3.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形式及适用对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区域报警系统,宜用于二级保护对象;
    2 集中报警系统,宜用于一级和二级保护对象;
    3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宜用于特级和一级保护对象。

13.3.3 各种形式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规定。

13.3.4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除应满足一类高层建筑的设计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和设置原则应符合本规范第13.5.1条和第13.5.2条的规定;
    2 各避难层内的交直流电源,应按避难层分别供给,并能在末端自投;
    3 各避难层内应设独立的火灾应急广播系统,宜能接收消防控制中心的有线和无线两种播音信号;
    4 各避难层与消防控制中心之间应设置独立的有线和无线呼救通信;
    5 建筑物中的电缆竖井,宜按避难层上下错位设置。

条文说明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根据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分为区域报警系统、集中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报警系统三种形式。各类报警系统的设计要求,按上述国家标准规定执行。
    本规范补充了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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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16-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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