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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一般规定


22.1.1 进行建筑群或居住区规划设计时,应考虑已有架空输电线路的无线电骚扰及电磁环境卫生。

22.1.2 用户专用无线通信设备所需频段,应经无线电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占用。

22.1.3 易受辐射骚扰的电子设备,不应与潜在的电磁骚扰源贴近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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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16-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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