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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small fossil fired power plant
GB 50049-2011
主编部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1年12月1日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small fossil fired power plant
GB 50049-2011
主编部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1年1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881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的公告
第881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49-2011,自2011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7.2.4、7.4.7、21.1.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94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二〇—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本规范系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2006]136号)的要求,由河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会同有关单位在原《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94的基础上修订完成的。
本规范共分24章和1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基本规定、热(冷)电负荷、厂址选择、总体规划、主厂房布置、运煤系统、锅炉设备及系统、除灰渣系统、脱硫系统、脱硝系统、汽轮机设备及系统、水处理设备及系统、信息系统、仪表与控制、电气设备及系统、水工设施及系统、辅助及附属设施、建筑与结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消防。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适用范围增加为高温高压及以下参数、单机容量小于125MW、采用直接燃烧方式、主要燃用固体化石燃料的火力发电厂设计;
2.增加了脱硫系统、脱硝系统的技术内容;
3.增加了信息系统、水土保持、消防的技术内容。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负责日常管理,河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河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西路212号,邮政编码:450007)。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河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
参编单位:湖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
浙江省电力设计院
山东电力工程咨询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娄金旗 庞可 王成立 钱海平 王葵 韦迎旭 王宇新 张战涛 宋俊山 张军民 郭红兵 郭西平 陈本柏 刘自力 刘怡君 李柯伟 张卫灵 崔云素 许伟 楼予嘉 陈晓 周建 周志勇 于昉 王瑞来 张吉栋 唐爱良 何语平
主要审查人:郭晓克 黄宝德 王小京 郭亚丽 刘东亚 苏云勇 王焕理 李江波 田蓉荣 黄文 陈彬 程建 胡蔚 王振彪 蔡发明 何维莎 李钟 付剑波 金维勤 陈曦 葛四敏 曹和平 陈丽琳 周献林 林抒 甘家福 汤丽丽 黄蓉 徐同社 陈峥 王洁如 刘明秋 徐正元 王晓军 马团生 尉湘战 胡华强 李向东 张燕生 侯连成 汤东升 张开军 邹效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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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4 热(冷)电负荷
- 4.1 热(冷)负荷和热(冷)介质
- 4.2 电负荷
- 5 厂址选择
- 6 总体规划
- 6.1 一般规定
- 6.2 厂区内部规划
- 6.3 厂区外部规划
- 7 主厂房布置
- 7.1 一般规定
- 7.2 主厂房布置
- 7.3 检修设施
- 7.4 综合设施
- 8 运煤系统
- 8.1 一般规定
- 8.2 卸煤设施及厂外运输
- 8.3 带式输送机系统
- 8.4 贮煤场及其设备
- 8.5 筛、碎煤设备
- 8.6 石灰石贮与制备
- 8.7 控制方式
- 8.8 运煤辅助设施及附属建筑
- 9 锅炉设备及系统
- 9.1 锅炉设备
- 9.2 煤粉制备
- 9.3 烟风系统
- 9.4 点火及助燃油系统
- 9.5 锅炉辅助系统及其设备
- 9.6 启动锅炉
- 10 除灰渣系统
- 10.1 一般规定
- 10.2 水力除灰渣系统
- 10.3 机械除渣系统
- 10.4 干式除灰系统
- 10.5 灰渣外运系统
- 10.6 控制及检修设施
- 10.7 循环流化床锅炉除灰渣系统
- 11 脱硫系统
- 12 脱硝系统
- 13 汽轮机设备及系统
- 13.1 汽轮机设备
- 13.2 主蒸汽及供热蒸汽系统
- 13.3 给水系统及给水泵
- 13.4 除氧器及给水箱
- 13.5 凝结水系统及凝结水泵
- 13.6 低压加热器疏水泵
- 13.7 疏水扩容器、疏水箱、疏水泵与低位水箱、低位水泵
- 13.8 工业水系统
- 13.9 热网加热器及其系统
- 13.10 减温减压装置
- 13.11 蒸汽热力网的凝结水回收设备
- 13.12 凝汽器及其辅助设施
- 14 水处理设备及系统
- 14.1 水的预处理
- 14.2 水的预除盐
- 14.3 锅炉补给水处理
- 14.4 热力系统的化学加药和水汽取样
- 14.5 冷却水处理
- 14.6 热网补给水及生产回水处理
- 14.7 药品贮存和溶液箱
- 14.8 箱、槽、管道、阀门设计及其防腐
- 14.9 化验室及仪器
- 15 信息系统
- 15.1 一般规定
- 15.2 全厂信息系统的总体规划
- 15.3 管理信息系统(MIS)
- 15.4 报价系统
- 15.5 视频监视系统
- 15.6 门禁管理系统
- 15.7 布线
- 15.8 信息安全
- 16 仪表与控制
- 16.1 一般规定
- 16.2 控制方式及自动化水平
- 16.3 控制室和电子设备间布置
- 16.4 测量与仪表
- 16.5 模拟量控制
- 16.6 开关量控制及连锁
- 16.7 报警
- 16.8 保护
- 16.9 控制系统
- 16.10 控制电源
- 16.11 电缆、仪表导管和就地设备布置
- 16.12 仪表与控制试验室
- 17 电气设备及系统
- 17.1 发电机与主变压器
- 17.2 电气主接线
- 17.3 交流厂用电系统
- 17.4 高压配电装置
- 17.5 直流电源系统及交流不间断电源
- 17.6 电气监测与控制
- 17.7 电气测量仪表
- 17.8 元件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
- 17.9 照明系统
- 17.10 电缆选择与敷设
- 17.11 过电压保护与接地
- 17.12 电气试验室
- 17.13 爆炸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
- 17.14 厂内通信
- 17.15 系统保护
- 17.16 系统通信
- 17.17 系统远动
- 17.18 电能量计量
- 18 水工设施及系统
- 18.1 水源和水务管理
- 18.2 供水系统
- 18.3 取水构筑物和水泵房
- 18.4 输配水管道及沟渠
- 18.5 冷却设施
- 18.6 外部除灰渣系统及贮灰场
- 18.7 给水排水
- 18.8 水工建(构)筑物
- 19 辅助及附属设施
- 20 建筑与结构
- 20.1 一般规定
- 20.2 抗震设计
- 20.3 主厂房结构
- 20.4 地基与基础
- 20.5 采光和自然通风
- 20.6 建筑热工及噪声控制
- 20.7 防排水
- 20.8 室内外装修
- 20.9 门和窗
- 20.10 生活设施
- 20.11 烟囱
- 20.12 运煤构筑物
- 20.13 空冷凝汽器支承结构
- 20.14 活荷载
- 21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 21.1 一般规定
- 21.2 主厂房
- 21.3 电气建筑与电气设备
- 21.4 运煤建筑
- 21.5 化学建筑
- 21.6 其他辅助及附属建筑
- 21.7 厂区制冷、加热站及管网
- 22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
- 22.1 一般规定
- 22.2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设计要求
- 22.3 各类污染源治理原则
- 22.4 环境管理和监测
- 22.5 水土保持
- 23 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
- 23.1 一般规定
- 23.2 劳动安全
- 23.3 职业卫生
- 24 消防
- 附录A 水质全分析报告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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