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9.3 烟风系统
9.3.1 煤粉炉送风机的形式、台数、风量和压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送风机宜选用高效离心式风机。当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宜采用调速风机。
2 锅炉容量为130t/h级及以下时,每台锅炉应装设1台送风机,锅炉容量为220t/h级及以上时,每台锅炉宜设置1台~2台送风机,不设备用。
3 送风机的风量和压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送风机的基本风量按锅炉燃用设计煤种计算,应包括锅炉在额定蒸发量时所需的空气量及制造厂保证的空气预热器运行一年后送风侧的净漏风量。
2)当采用三分仓空气预热器时,送风机的风量裕量不低于5%,另加温度裕量,可按“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来确定;送风机的压头裕量不低于15%。
3)当采用管箱式或两分仓空气预热器时,送风机的风量裕量宜为10%,压头裕量宜为20%。
4)当采用热风再循环系统时,送风机的风量裕量不应小于冬季运行工况下的热风再循环量。
4 对燃烧低热值煤或低挥发分煤的锅炉,当每台锅炉装有2台送风机时,应验算风机裕量选择,使其在单台送风机运行工况下能满足锅炉最低不投油稳燃负荷时的需要。
9.3.2 引风机的形式、台数、风量和压头裕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引风机宜选用高效离心式风机。当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宜采用调速风机。
2 锅炉容量为65t/h级及以下时,每台锅炉应设1台引风机;锅炉容量为130t/h级及以上时,每台锅炉宜设1台~2台引风机,不设备用。
3 引风机的风量和压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引风机的基本风量,按锅炉燃用设计煤种和锅炉在额定蒸发量时的烟气量及制造厂保证的空气预热器运行一年后烟气侧漏风量及锅炉烟气系统漏风量之和考虑。
2)引风机的风量裕量不低于10%,另加10℃~15℃的温度裕量。
3)引风机的压头裕量不低于20%。
4 对燃烧低热质煤或低挥发分煤的煤粉炉,当每台锅炉装有2台引风机时,应验算在单台引风机运行工况下能满足锅炉不投油助燃最低稳燃负荷时的需要。
9.3.3 循环流化床锅炉的一、二次风机均宜采用高效离心式风机,当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宜采用调速风机。220t/h级及以下锅炉每炉各1台;410t/h级锅炉应每炉各1台~2台,不应设备用。一、二次风机风量和压头裕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本风量按锅炉燃用设计煤种计算,应包括锅炉在额定蒸发量时需要的风量及制造厂保证的空气预热器运行一年后一次风侧(二次风机对应二次风侧)的净漏风量。
2 风机风量裕量不宜小于20%,另加温度裕量,可按“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来确定。
3 风机压头裕量应分段考虑,炉膛背压(床层等阻力)裕量应由锅炉厂提供,从空气预热器进口至一次风喷嘴(二次风机对应二次风喷嘴)出口的阻力裕量应取44%,从风机进口至空气预热器进口间的阻力裕量应取风机选型风量与基本风量比值的平方值。
9.3.4 循环流化床锅炉如需要配置高压流化风机,宜选用离心式或罗茨风机。220t/h级及以下锅炉,每炉宜配2台50%容量;410th级锅炉每炉宜配3台50%容量。风机的风量裕量与压头裕量不应小于20%。
9.3.5 锅炉如需要设置安全监控保护系统的冷却风机,每炉宜选用2台离心风机,其中1台运行,1台备用。风机的风量裕量与压头裕量应满足锅炉安全监控保护系统的冷却要求。
9.3.6 除尘设备的选择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的对烟气排放粉尘量及粉尘浓度的要求、煤灰特性、锅炉燃烧方式、工艺、场地条件和灰渣综合利用的要求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除尘器在下列条件下仍应能达到保证的除尘效率:
1 除尘器的烟气量应按燃用设计煤种在锅炉额定蒸发量时的空气预热器出口烟气量计算,应加10%的裕量;烟气温度为燃用设计煤种在锅炉额定蒸发量时的空气预热器出口温度加10℃~15℃。
2 除尘器的烟气量应按燃用校核煤种在锅炉额定蒸发量时的空气预热器出口烟气量计算,烟气温度为燃用校核煤种在锅炉额定蒸发量时的空气预热器出口温度。
9.3.7 在除尘器前、后烟道上应设置必要的采样孔及采样操作平台。
9.3.8 烟囱台数、形式、高度和烟气出口流速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烟囱防腐要求、同时建设的锅炉台数、烟囱布置和结构上的经济合理性等综合考虑确定。接入同一座烟囱的锅炉台数宜为2台~4台。
条文说明
9.3.1、9.3.2 系原规范第6.3.1条和第6.3.2条的修改。
本条增加了220t/h~410t/h级锅炉送风机、引风机的选择要求。
本条增加了220t/h~410t/h级锅炉送风机、引风机的选择要求。
其中“调速风机”主要是指采用高/低压变频、磁联耦合器、液力耦合器等节能调速方式的离心风机。
我国离心式风机的制造水平和运行可靠性已达到了较高的水平,因此推荐中等容量锅炉设置送风机、引风机的台数可选每炉各2台,也可选每炉各1台。
9.3.3 本条为新增条文。
本条提出了循环流化床锅炉一、二次风机的选择要求,其他说明同第9.3.1条和第9.3.2条。
9.3.4 本条为新增条文。
本条提出了循环流化床锅炉高压流化风机的选择要求。
9.3.5 本条为新增条文。
本条提出了安全监控保护系统冷却风机的选择要求。
9.3.6 系原规范第6.3.3条的修改。
本条提出了除尘设备的选择要求。
由于电袋除尘器、袋式除尘器除尘效率很高,烟尘排放浓度能够保证在50mg/m3(标准状态)以下,目前在国内电厂应用已比较广泛,随着安装、运行和维护经验的逐渐积累,滤料的运行寿命逐步提高,滤料成本逐步下降,小型火电机组宜优先选用电袋除尘器和袋式除尘器。
9.3.7 系原规范第6.3.4条。
9.3.8 本条为新增条文。本条提出了烟囱的选择要求。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说明 返回
顶部
- 上一节:9.2 煤粉制备
- 下一节:9.4 点火及助燃油系统
目录导航
-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4 热(冷)电负荷
- 4.1 热(冷)负荷和热(冷)介质
- 4.2 电负荷
- 5 厂址选择
- 6 总体规划
- 6.1 一般规定
- 6.2 厂区内部规划
- 6.3 厂区外部规划
- 7 主厂房布置
- 7.1 一般规定
- 7.2 主厂房布置
- 7.3 检修设施
- 7.4 综合设施
- 8 运煤系统
- 8.1 一般规定
- 8.2 卸煤设施及厂外运输
- 8.3 带式输送机系统
- 8.4 贮煤场及其设备
- 8.5 筛、碎煤设备
- 8.6 石灰石贮与制备
- 8.7 控制方式
- 8.8 运煤辅助设施及附属建筑
- 9 锅炉设备及系统
- 9.1 锅炉设备
- 9.2 煤粉制备
- 9.3 烟风系统
- 9.4 点火及助燃油系统
- 9.5 锅炉辅助系统及其设备
- 9.6 启动锅炉
- 10 除灰渣系统
- 10.1 一般规定
- 10.2 水力除灰渣系统
- 10.3 机械除渣系统
- 10.4 干式除灰系统
- 10.5 灰渣外运系统
- 10.6 控制及检修设施
- 10.7 循环流化床锅炉除灰渣系统
- 11 脱硫系统
- 12 脱硝系统
- 13 汽轮机设备及系统
- 13.1 汽轮机设备
- 13.2 主蒸汽及供热蒸汽系统
- 13.3 给水系统及给水泵
- 13.4 除氧器及给水箱
- 13.5 凝结水系统及凝结水泵
- 13.6 低压加热器疏水泵
- 13.7 疏水扩容器、疏水箱、疏水泵与低位水箱、低位水泵
- 13.8 工业水系统
- 13.9 热网加热器及其系统
- 13.10 减温减压装置
- 13.11 蒸汽热力网的凝结水回收设备
- 13.12 凝汽器及其辅助设施
- 14 水处理设备及系统
- 14.1 水的预处理
- 14.2 水的预除盐
- 14.3 锅炉补给水处理
- 14.4 热力系统的化学加药和水汽取样
- 14.5 冷却水处理
- 14.6 热网补给水及生产回水处理
- 14.7 药品贮存和溶液箱
- 14.8 箱、槽、管道、阀门设计及其防腐
- 14.9 化验室及仪器
- 15 信息系统
- 15.1 一般规定
- 15.2 全厂信息系统的总体规划
- 15.3 管理信息系统(MIS)
- 15.4 报价系统
- 15.5 视频监视系统
- 15.6 门禁管理系统
- 15.7 布线
- 15.8 信息安全
- 16 仪表与控制
- 16.1 一般规定
- 16.2 控制方式及自动化水平
- 16.3 控制室和电子设备间布置
- 16.4 测量与仪表
- 16.5 模拟量控制
- 16.6 开关量控制及连锁
- 16.7 报警
- 16.8 保护
- 16.9 控制系统
- 16.10 控制电源
- 16.11 电缆、仪表导管和就地设备布置
- 16.12 仪表与控制试验室
- 17 电气设备及系统
- 17.1 发电机与主变压器
- 17.2 电气主接线
- 17.3 交流厂用电系统
- 17.4 高压配电装置
- 17.5 直流电源系统及交流不间断电源
- 17.6 电气监测与控制
- 17.7 电气测量仪表
- 17.8 元件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
- 17.9 照明系统
- 17.10 电缆选择与敷设
- 17.11 过电压保护与接地
- 17.12 电气试验室
- 17.13 爆炸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
- 17.14 厂内通信
- 17.15 系统保护
- 17.16 系统通信
- 17.17 系统远动
- 17.18 电能量计量
- 18 水工设施及系统
- 18.1 水源和水务管理
- 18.2 供水系统
- 18.3 取水构筑物和水泵房
- 18.4 输配水管道及沟渠
- 18.5 冷却设施
- 18.6 外部除灰渣系统及贮灰场
- 18.7 给水排水
- 18.8 水工建(构)筑物
- 19 辅助及附属设施
- 20 建筑与结构
- 20.1 一般规定
- 20.2 抗震设计
- 20.3 主厂房结构
- 20.4 地基与基础
- 20.5 采光和自然通风
- 20.6 建筑热工及噪声控制
- 20.7 防排水
- 20.8 室内外装修
- 20.9 门和窗
- 20.10 生活设施
- 20.11 烟囱
- 20.12 运煤构筑物
- 20.13 空冷凝汽器支承结构
- 20.14 活荷载
- 21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 21.1 一般规定
- 21.2 主厂房
- 21.3 电气建筑与电气设备
- 21.4 运煤建筑
- 21.5 化学建筑
- 21.6 其他辅助及附属建筑
- 21.7 厂区制冷、加热站及管网
- 22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
- 22.1 一般规定
- 22.2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设计要求
- 22.3 各类污染源治理原则
- 22.4 环境管理和监测
- 22.5 水土保持
- 23 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
- 23.1 一般规定
- 23.2 劳动安全
- 23.3 职业卫生
- 24 消防
- 附录A 水质全分析报告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