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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锅炉辅助系统及其设备


9.5.1 锅炉排污系统及其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锅炉排污扩容系统宜2台~4台炉设置1套。
    2 锅炉宜采用一级连续排污扩容系统。对高压热电厂的汽包锅炉,根据扩容蒸汽的利用条件,可采用两级连续排污扩容系统;连续排污系统应有切换至定期排污扩容器的旁路。
    3 定期排污扩容器的容量应满足锅炉事故放水的需要。
9.5.2 锅炉向空排汽的噪声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向空排放的锅炉点火排汽管应装设消声器。起跳压力最低的汽包安全阀和过热器安全阀排汽管宜装设消声器。
9.5.3 空气预热器应防止低温腐蚀和堵灰,宜按实际需要情况设置空气预热器入口空气加热系统,根据技术经济比较可选用热风再循环、暖风器或其他空气加热系统。当煤质条件较好、环境温度较高或空气预热器冷端采用耐腐蚀材料,确保空气预热器不被腐蚀、不堵灰时,可不设空气加热系统。对转子转动式三分仓空气预热器,当烟气先加热一次风时,在空气预热器一次风侧可不设空气加热装置,仅在二次风侧设置。
    1 对暖风器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暖风器的设置部位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对北方严寒地区,暖风器宜设置在风机入口。
        2)暖风器在结构和布置上应考虑降低阻力的要求。对年使用小时数不高的暖风器,可采用移动式结构。
        3)选择暖风器所用的环境温度,对采暖区宜取冬季采暖室外计算温度,对非采暖区宜取冬季最冷月平均温度,并适当留有加热面积裕量。
    2 热风再循环系统宜用于管式空气预热器或较低硫分和灰分的煤种及环境温度较高的地区。回转式空气预热器采用热风再循环系统时,应考虑风机和风道的防磨要求,热风再循环率不宜过大;热风抽出口应布置在烟尘含量低的部位。
条文说明
9.5.1 系原规范第6.5.1条的修改。本条增加了高压锅炉排污系统的选择要求。
9.5.2 本条为新增条文。
    本条提出了锅炉向空排汽噪声防治的具体要求。
9.5.3 本条为新增条文。
    本条提出了为防止空气预热器低温腐蚀和堵灰,按实际需要情况设置空气预热入口空气加热系统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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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GB50049-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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