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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控制系统


16.9.1 控制系统的可利用率至少应为99.9%。
16.9.2 控制系统在卡件、端子排等设置时,各种I/O和合计I/O数量应考虑10%~20%的备用量。
16.9.3 控制器的数量应按照控制系统功能的分工或按工艺系统的分类进行设置,控制器的数量应满足保护和控制的要求。
16.9.4 控制器的处理能力应有40%的余量,操作员站处理器能力应有60%的余量。
16.9.5 共享式以太网通信负荷率不大于20%,其他网络通信负荷率不大于40%。
16.9.6 当机组或主厂房控制系统发生全局性或重大故障时,为确保机组紧急安全停机,应设置独立于控制系统的后备硬接线操作手段。
16.9.7 重要模拟量项目的变送器应冗余设置。
条文说明
    本节为新增章节。
16.9.1 本条为新增条文。
    本条规定了控制系统的可利用率。
16.9.2 本条为新增条文。
    本条是采用分散控制系统(DCS)、可编程控制器(PLC)技术后的新增条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控制系统I/O点的数量多有变化,设计时应考虑10%~20%的备用量。特别是对于辅助车间控制系统应特别给予关注,板卡、通道、端子均应按此原则考虑。
16.9.3 本条为新增条文。
    本条对控制器数量设计进行了原则规定。
16.9.4 本条为新增条文。
    本条对控制器、操作员站的处理能力进行了原则规定。
16.9.5 本条为新增条文。
    本条对控制系统的通信负荷率进行了原则规定。
16.9.6 本条为新增条文。
    本条对独立于控制系统的后备硬接线操作手段的设置进行了原则规定。
16.9.7 本条为新增条文。
    本条对变送器冗余设置进行了原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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