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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电气建筑与电气设备


21.3.1 主控制室、通信室、不停电电源室等应根据工艺对室内的温度、湿度要求,设置空气调节装置或降温措施。
21.3.2 集中控制室、电子设备间、电子计算机室、单元控制室等应按全年性空气调节系统设置,空气处理设备宜按设计冷负荷及风量的2×100%(或3×50%)配置,集中制冷、加热系统宜采用集中控制方式。其他控制室应根据工艺要求及生产实际需要设置空气调节装置。
21.3.3 蓄电池室的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蓄电池室应维持一定的负压,室内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得小于3次,排风系统的排风口应设在房间的上部,空气不允许再循环。
    2 对免维护蓄电池室,室内温度不宜高于30℃,当通风系统不能满足室内温度要求时,宜采取直流降温措施。
    3 蓄电池室的通风机及电动机应为防爆式,并应直接连接。蓄电池室内的降温设施应为防爆式。
21.3.4 当主厂房电气设备间内设有高压开关柜或干式变压器等散热量较大的电气设备时,室内环境温度不宜高于35℃。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通风系统宜采取降温措施:
    1 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大于或等于33℃。
    2 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大于或等于30℃,且小于33℃,最热月月平均相对湿度大于或等于70%。
21.3.5 厂用变压器室的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油浸式变压器室的通风,按夏季排风温度不超过45℃,进风与排风的温度差不超过15℃计算。
    2 干式变压器室的通风,按夏季排风温度不超过40℃计算。
21.3.6 厂用配电装置室的事故通风量应按每小时不应少于12次计算。
21.3.7 电抗器室的通风应按夏季排风温度不超过40℃计算。
21.3.8 电缆隧道的通风应按夏季排风温度不超过40℃,进风与排风的温度差不超过10℃计算。电缆隧道宜采用自然通风。
21.3.9 发电机出线小室布置有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励磁盘及灭火电阻等设备时,宜采用自然通风。当小室内设有电抗器、隔离开关等设备时,应有自然进风和机械排风的设施,其通风量分别按本规范第21.3.7 条确定。当出线小室设有硅整流装置时,宜采用自然进风、机械排风。当环境空气质量恶劣时,进风应过滤。
21.3.10 六氟化硫设备间及检修室,应设置上部和下部机械排风装置。室内空气严禁再循环。正常运行时的排风量,应按每小时不少于2次换气计算;事故时的排风量应按每小时不少于12次换气计算,并应符合室内空气中六氟化硫的含量不得超过6000mg/m³的要求。
21.3.11 电气建筑和电气设备间的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排烟措施应视消防设施的性质确定。

条文说明
21.3.1 系原规范第14.3.1条的修改。
21.3.2 本条为新增条文。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电子计算机和电子设备对环境的温度、湿度已具备较强的适应能力,但从符合人体卫生舒适的“等效温度”以及对电子设备防尘的角度考虑,对环境的温度、湿度、新风量以及室内洁净度均应有一定的要求。因此,对上述房间应采取空气调节措施。本条规定了集中空调系统空气处理设备配置的基本原则。
21.3.3 系原规范第14.3.2条~第14.3.5条的合并修改。
    目前发电厂蓄电池主要采用密封免维护铅酸蓄电池,根据生产厂家提供的资料要求环境温度不超过30℃,环境温度过高对蓄电池寿命有影响。同时,免维护蓄电池在充电过程中有少量氢气释放,因此,蓄电池室的空调应采用直流式,室内空气不允许再循环。
21.3.4 本条为新增条文。
    对炎热高湿地区的电子设备间内,尤其是设有高压开关柜和设有干式变压器的配电间,室内环境温度过高是多年来普遍存在的问题,通风系统应根据对送入房间的空气采取降温措施。一般电气设备的环境最高允许温度不超过40℃,故规定不宜高于35℃作为设计温度。
21.3.5 系原规范第14.3.6条的修改。
    目前发电厂厂用变压器主要使用干式变压器,油浸式变压器使用的较少,而干式变压器与油浸式变压器对最高环境温度要求不一样,故对两种变压器室的通风方式分别规定。
21.3.6~21.3.8 系原规范第14.3.7条~第14.3.9条的修改。
21.3.9 系原规范第14.3.11条的修改。
    现在的发电机出线小室没有油断路器设备,取消了原条文中的油断路器。
21.3.10 系原规范第14.3.13条。
21.3.11 本条为新增条文。
    主要强调通风、空调系统所采取的防火措施,除考虑自身的防火排烟功能外,还应考虑电气建筑和电子设备间的消防设施的性质,注意和相关专业之间的协调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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