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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启动锅炉


9.6.1 需要设置启动锅炉的发电厂,其启动锅炉的台数、容量和燃料根据机组容量、启动方式,并结合地区气象条件等具体情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启动锅炉容量只考虑启动中必需的蒸汽量,不考虑裕量和主汽轮机冲转调试用汽量、可暂时停用的施工用汽量及非启动用的其他用汽量。
    2 启动锅炉最大容量不宜超过1×10t/h。
    3 启动锅炉宜按燃油快装炉设计。严寒地区的启动锅炉,可与施工用汽锅炉结合考虑,以燃煤为宜,炉型可选用快装炉或常规炉型。
9.6.2 启动锅炉的蒸汽参数宜采用低压(1.27MPa)锅炉,有关系统应简单、可靠和运行操作简便,其配套辅机不设备用。必要时启动锅炉系统可考虑便于今后拆迁的条件。对燃煤启动锅炉房的设计宜简化,但工艺系统设计应满足生产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
9.6.3 对扩建电厂,宜采用原有机组的辅助蒸汽作为启动汽源,可不设启动锅炉。
条文说明
9.6.1~9.6.3 系新增条文。
    对电厂设置的启动锅炉及其系统提出了设计和选择的要求。
    130t/h级及以下容量锅炉一般不设启动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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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GB50049-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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