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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疏水扩容器、疏水箱、疏水泵与低位水箱、低位水泵


13.7.1 疏水扩容器、疏水箱和疏水泵的容量和台数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水扩容器的容量,对25MW级及以下的机组,宜为0.5m³~1m³。对50MW级及以上的高压机组宜分别设置高压疏水扩容器和低压疏水扩容器,容量宜分别为1.5m³。
    2 发电厂设置65t/h~130t/h锅炉时,疏水箱可装设2个,其总容量为20m³。发电厂设置220t/h~410t/h级锅炉时,疏水箱可装设2个,其总容量为30m³。
    3 疏水泵采用2台。每台疏水泵的容量宜按在0.5h内将1个疏水箱的存水打至除氧器给水箱的要求确定。其扬程应按相应的静压差、流动阻力及除氧器工作压力,另加20%裕量确定。
13.7.2 当低位疏放水量较大、水质好可供利用时,可装设1台容量为5m³的低位水箱和1台低位水泵。低位水泵的容量宜按在0.5h内将低位水箱内的存水打至疏水箱的要求确定。其扬程应按相应的静压差、流动阻力另加20%的裕量确定。当疏水箱低位布置时,可不设低位水箱。
条文说明
13.7.1 系原规范第8.7.1条的修改。
    电厂的主蒸汽、供热蒸汽和厂用低压蒸汽等均采用母管制系统。其他各类母管也较多,启动和经常疏放水也较多,为回收工质和热量,宜设疏水扩容器、疏水箱和疏水泵。本次修订补充了高压机组宜分别设置高压疏水扩容器和低压疏水扩容器的规定。
    多数热电厂设疏水箱和疏水泵。运行中锅炉停炉及水压试验后的放水,常因水质差,回收一部分或不回收。除氧器给水箱的放水,多数发电厂均采用先放至疏水箱,再用疏水泵打至其他除氧器给水箱后,然后放去部分水质差的剩水。实际放入疏水箱的主要是各母管的经常疏水。考虑到多数热电厂实际放入疏水箱的经常疏水量,疏水箱的容积比原规范规定得小一些。
    第二组疏水系统的设置,可根据机组台数、主厂房长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决定。一般机组超过4台时,根据需要可设置第二组疏水设施。
13.7.2系原规范第8.7.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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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GB50049-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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