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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外部除灰渣系统及贮灰场


18.6.1 厂区内外灰渣管的敷设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厂区外压力灰渣管宜沿地面或管架敷设,应注意不占或少占耕地,避免通过居民区及民房。
    2 厂区内压力灰渣管宜敷设于地沟内,有条件时,可沿地面或厂区管架敷设。
    3 当具有可靠依据证明灰管结垢或磨损不严重时,也可直埋于地下。
    4 灰渣管的坡度不宜小于0.1%,在最低处应有放空措施,在最高处应有排气措施。
18.6.2 厂区外压力灰渣管宜沿路边敷设,并充分利用原有道路供检修使用。当需要修建局部或全部检修道路时,应按简易道路修筑,并注意节约用地和不影响农田耕作。
18.6.3 水灰场排水根据环保、节水等要求必须处理后重复使用,不得排放。回收水系统应根据地形、地质、水量、水质和贮灰场排水建筑物等条件确定。回收水管道宜与灰渣管一起敷设,结垢严重时应采取防结垢措施,并宜采用直埋式布置。
18.6.4 灰渣管道宜采用钢管或复合管材。灰水回收管宜采用钢管、复合管或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管。对于磨损严重的灰渣管段,宜采用钢管内衬铸石管或其他耐磨复合管。在灰水结垢、磨损不严重时灰渣管宜采用钢管或防结垢复合管。
18.6.5 水灰场澄清水应设置灰水回收系统。灰场回收水应重复用于冲灰系统。对于用海水输灰的滩涂灰场,灰场灰水回收应根据环保要求和工程情况确定。
18.6.6 灰水回收水泵台数不宜少于3台,其中1台备用;灰水回收管道可敷设1条,不设备用。
18.6.7 灰场应按电厂规划容量统一规划,分期分块建设。初期堤坝形成的有效容积不应少于3年按设计煤种计算的灰渣量。热电联产项目的事故灰场有效容积满足不大于6个月按设计煤种计算的灰渣量。灰场附近宜设置值班室,并有生活、通信、照明等必要的运行管理设施。
18.6.8 山谷水灰场堤坝的设计标准应按表18.6.8执行。
表18.6.8 山谷灰场灰坝设计标准
表18.6.8 山谷灰场灰坝设计标准
注:1 用灰渣筑坝时,灰坝的坝顶安全加高和抗滑稳定安全系数应按国家现行标准《火力发电厂灰渣筑坝设计规范》DL/T5045的规定执行;
        2 当灰场下游有重要工矿企业和居民集中区时,通过论证可提高一级设计标准;
        3 当坝高与总容积不相应时,以高者为准,当级差大于一个级别时,按高者降低一个级别确定;
        4 坝顶应高于堆灰标高至少1.0m~1.5m。
18.6.9 江、河、湖、海滩(涂)灰场围堤建设标准应与当地堤防工程一致。围堤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的规定执行,其级别与当地堤防工程的级别相同。此外尚应符合表18.6.9规定。
表18.6.9 江、河、湖、海滩(涂)灰场围堤设计标准
表18.6.9  江、河、湖、海滩(涂)灰场围堤设计标准
注:堤顶(或防浪墙顶)应高于堆灰标高至少1m。
18.6.10 设计山谷型水灰场的坝和排洪设施时,应考虑灰场的调洪作用。设计山谷型干灰场时,应考虑截洪和排洪的导流设施。
18.6.11 当采用干式除灰时,干灰场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整个干灰场应进行合理规划,分期、分块使用,并以此作为场内运灰道路设计、施工机具选型的依据。当填至设计标高时,应及时覆土或植被绿化。
    2 当干灰场四周有汇水流域时,宜将汇水截流并引至灰场外。当山谷干灰场下游设初期坝并采取由下游向上游堆灰方式时,灰场内宜设排水设施。防洪设计标准可参照水灰场确定。
    3 干灰场应配备正常运行的施工机具,并可根据情况考虑少量的备用机具。
    4 干灰场内宜设喷洒水池,应有完善的供水设施。场内应配备喷洒机具,其中应至少有1辆洒水车。
    5 平原干灰场周围应设不少于10m宽的绿化隔离带。山谷干灰场可利用山体及原有林木作为防风掩体,必要时可设不少于10m竞的绿化隔离带。

条文说明
18.6.1 系原规范第9.4.1条的修改。
    目前发电厂厂区外的灰渣管大部分沿地面敷设,检修方便,运行情况良好。但有可靠依据证明灰管结垢或磨损不严重时,可以将灰管浅埋于地下,其优点是不占农田,施工简单,节省投资。
18.6.2 本条为新增条文。
    关于检修道路的标准,应以简易道路为宜。
18.6.3 系原规范第9.4.3条和第9.4.4条的修改。
    近年来,由于环保、节水等要求贮灰场澄清水不能直接外放,灰水考虑回收,故对原条文作局部修改。
18.6.4 本条为新增条文。
    灰渣管道的选择应根据灰水性质(灰、渣、灰渣)确定。近十几年来,针对发电厂的除灰管道出现了许多复合管材,如薄壁管内衬铸石管道、衬胶管道、衬塑管道、衬塑胶管道和衬陶瓷管道等,这些管材均已通过权威机构鉴定并推广使用。
18.6.5 本条为新增条文。
18.6.6 本条为新增条文。
    由于灰水回收管道发生事故时对电厂生产影响甚微,因而规定了灰水回收管道可以不设备用。
18.6.7 系原规范第9.6.11条的修改。
    灰渣综合利用途径越来越广,排入贮灰场的灰渣量越来越少,因此贮灰场的初期容量不宜太大,且应分期、分块建设,以节省工程投资,同时减少土地的占用。
18.6.8 本条为新增条文。
    本条系引用了现行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水工设计规范》DL/T5339的内容,强调了山谷水灰场堤坝的设计标准。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并参考现行行业标准《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SL274,将坝体抗滑稳定安全系数的计算工况分为“正常运行条件”和“非常运行条件”。抗滑稳定计算组合工况按现行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水工设计规范》DL/T5339执行。
    贮灰场堤坝的安全稳定是贮灰场安全运行的关键,一旦失事,其危害较大。
18.6.9 本条为新增条文。
    本条系引用现行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水工设计规范》DL/T5339的内容,强调了江、河、湖、海滩(涂)灰场围堤的设计标准。
18.6.10 系原规范第9.4.2条的修改。本条增加了山谷型干灰场截洪、排洪导流的要求。
18.6.11 系原规范第9.6.15条的修改。
    1 系第9.6.15.1款的修改。
    2 系第9.6.15.2款的修改。
    3 系第9.6.15.3款的修改。干灰场运行时,考虑到工作条件较为恶劣,机具零件容易磨损,故障较频繁,为此要求施工机具要有备用。
    4 系第9.6.15.4款的修改。
    5 系新增条款,由于贮灰场附近一般均有居民和农作物田地,运行机具的噪声及飞灰对其影响较大,因此要求干贮灰场四周应设绿化隔离带,减少灰场运行时噪声及飞灰对周围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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