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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 照明系统


17.9.1 发电厂照明系统设计应遵循安全、环保、维护检修方便、经济、美观的原则,并积极地采用先进技术和节能设备。发电厂的照明应提倡绿色照明和节能环保,符合国家的节能政策。
17.9.2 发电厂照明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有关规定。
17.9.3 发电厂的照明应有正常照明和应急直流照明两种供电网络,正常照明网络电压应为380V/220V,应急直流照明网络电压应为220V,并符合下列规定:
    1 正常照明的电源应由动力和照明网络共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厂用变压器供电。
    2 应急直流照明应由蓄电池直流系统供电。应急照明与正常照明可同时点燃,正常时由低压380V/220V厂用电供电,事故时自动切换到蓄电池直流母线供电;主控制室与集中控制室的应急直流照明除长明灯外,也可为正常时由380V/220V厂用电供电,事故时自动切换到蓄电池直流母线供电。
    3 主厂房的出入口、通道、楼梯间以及远离主厂房的重要工作场所要求的应急照明应采用自带蓄电池的应急灯。
17.9.4 生产车间的照明灯具,当其安装高度应在2.2m及以下,且处于特别潮湿的场所或高温场所时,应采用24V及以下电压。电缆隧道内的照明灯具宜采用24V电压供电。如采用220V电压供电时,应有防止触电的安全措施,并应敷设灯具外壳专用接地线。
17.9.5 照明灯具应按工作场所的环境条件和使用要求进行选择,应采用光效高、寿命长的光源。应急直流照明应采用能瞬时可靠点燃的白炽灯。室内、外照明灯具的安装应便于维修。对于室内、外配电装置的照明灯具还应考虑在设备带电的情况下能安全地进行维修。
17.9.6 对烟囱、冷却塔和其他高耸建筑物或构筑物上装设障碍照明的要求,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烟卤设计规范》GB50051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和当地航空管理部门协商确定。高建筑物标志灯供电电源可由就近可靠的380V/220V配电柜供电,标志等回路不允许“T”接其他用电负荷。对取、排水口及码头障碍照明的要求应和航运管理部门协商确定。
条文说明
17.9.1 本条为新增条文。
    本条提出了发电厂照明系统的设计原则和要求。
    绿色照明是指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有益于提高人们生产、工作、学习效率和生活质量,保护身心健康的照明。
17.9.2 本条为新增条文。
17.9.3 系原规范第12.10.1条的修改。
    根据目前照明设计的要求,对发电厂正常照明、应急直流照明系统重新作了规定。
17.9.4 系原规范第12.10.2条和第12.10.3条的修改。
    按现行国家标准《特低电压(ELV)限值》GB/T3805的规定:“当电气设备采用24V以上的安全电压时,必须采取防止直接接触带电体的保护措施”,故本条对生产厂房内安装高度低于2.2m照明灯具以及热管道与电缆隧道内照明灯具的安全电压规定为24V。
17.9.5 系原规范第12.10.4条的修改。
    在选择光源时,应进行全寿命期的综合经济分析比较。因为高效、长寿命光源虽然价格较高,但使用数量减少,运行维护费用降低,如细管径直管荧光灯、紧凑型荧光灯和金属卤化物灯、高压钠灯。三基色荧光灯比卤粉的荧光灯显色性好,光效更高,寿命更长。
17.9.6 系原规范第12.10.5条的修改。
    为确保电厂的安全运行和防止船只对取、排水口及码头等构筑物可能造成的危害,本条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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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GB50049-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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