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17.9 照明系统
17.9.1 发电厂照明系统设计应遵循安全、环保、维护检修方便、经济、美观的原则,并积极地采用先进技术和节能设备。发电厂的照明应提倡绿色照明和节能环保,符合国家的节能政策。
17.9.2 发电厂照明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有关规定。
17.9.3 发电厂的照明应有正常照明和应急直流照明两种供电网络,正常照明网络电压应为380V/220V,应急直流照明网络电压应为220V,并符合下列规定:
1 正常照明的电源应由动力和照明网络共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厂用变压器供电。
2 应急直流照明应由蓄电池直流系统供电。应急照明与正常照明可同时点燃,正常时由低压380V/220V厂用电供电,事故时自动切换到蓄电池直流母线供电;主控制室与集中控制室的应急直流照明除长明灯外,也可为正常时由380V/220V厂用电供电,事故时自动切换到蓄电池直流母线供电。
3 主厂房的出入口、通道、楼梯间以及远离主厂房的重要工作场所要求的应急照明应采用自带蓄电池的应急灯。
17.9.4 生产车间的照明灯具,当其安装高度应在2.2m及以下,且处于特别潮湿的场所或高温场所时,应采用24V及以下电压。电缆隧道内的照明灯具宜采用24V电压供电。如采用220V电压供电时,应有防止触电的安全措施,并应敷设灯具外壳专用接地线。
17.9.5 照明灯具应按工作场所的环境条件和使用要求进行选择,应采用光效高、寿命长的光源。应急直流照明应采用能瞬时可靠点燃的白炽灯。室内、外照明灯具的安装应便于维修。对于室内、外配电装置的照明灯具还应考虑在设备带电的情况下能安全地进行维修。
17.9.6 对烟囱、冷却塔和其他高耸建筑物或构筑物上装设障碍照明的要求,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烟卤设计规范》GB50051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和当地航空管理部门协商确定。高建筑物标志灯供电电源可由就近可靠的380V/220V配电柜供电,标志等回路不允许“T”接其他用电负荷。对取、排水口及码头障碍照明的要求应和航运管理部门协商确定。
条文说明
17.9.1 本条为新增条文。
本条提出了发电厂照明系统的设计原则和要求。
绿色照明是指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有益于提高人们生产、工作、学习效率和生活质量,保护身心健康的照明。
17.9.2 本条为新增条文。
17.9.3 系原规范第12.10.1条的修改。
根据目前照明设计的要求,对发电厂正常照明、应急直流照明系统重新作了规定。
17.9.4 系原规范第12.10.2条和第12.10.3条的修改。
按现行国家标准《特低电压(ELV)限值》GB/T3805的规定:“当电气设备采用24V以上的安全电压时,必须采取防止直接接触带电体的保护措施”,故本条对生产厂房内安装高度低于2.2m照明灯具以及热管道与电缆隧道内照明灯具的安全电压规定为24V。
17.9.5 系原规范第12.10.4条的修改。
在选择光源时,应进行全寿命期的综合经济分析比较。因为高效、长寿命光源虽然价格较高,但使用数量减少,运行维护费用降低,如细管径直管荧光灯、紧凑型荧光灯和金属卤化物灯、高压钠灯。三基色荧光灯比卤粉的荧光灯显色性好,光效更高,寿命更长。
17.9.6 系原规范第12.10.5条的修改。
为确保电厂的安全运行和防止船只对取、排水口及码头等构筑物可能造成的危害,本条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说明 返回
顶部
- 上一节:17.8 元件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
- 下一节:17.10 电缆选择与敷设
目录导航
-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4 热(冷)电负荷
- 4.1 热(冷)负荷和热(冷)介质
- 4.2 电负荷
- 5 厂址选择
- 6 总体规划
- 6.1 一般规定
- 6.2 厂区内部规划
- 6.3 厂区外部规划
- 7 主厂房布置
- 7.1 一般规定
- 7.2 主厂房布置
- 7.3 检修设施
- 7.4 综合设施
- 8 运煤系统
- 8.1 一般规定
- 8.2 卸煤设施及厂外运输
- 8.3 带式输送机系统
- 8.4 贮煤场及其设备
- 8.5 筛、碎煤设备
- 8.6 石灰石贮与制备
- 8.7 控制方式
- 8.8 运煤辅助设施及附属建筑
- 9 锅炉设备及系统
- 9.1 锅炉设备
- 9.2 煤粉制备
- 9.3 烟风系统
- 9.4 点火及助燃油系统
- 9.5 锅炉辅助系统及其设备
- 9.6 启动锅炉
- 10 除灰渣系统
- 10.1 一般规定
- 10.2 水力除灰渣系统
- 10.3 机械除渣系统
- 10.4 干式除灰系统
- 10.5 灰渣外运系统
- 10.6 控制及检修设施
- 10.7 循环流化床锅炉除灰渣系统
- 11 脱硫系统
- 12 脱硝系统
- 13 汽轮机设备及系统
- 13.1 汽轮机设备
- 13.2 主蒸汽及供热蒸汽系统
- 13.3 给水系统及给水泵
- 13.4 除氧器及给水箱
- 13.5 凝结水系统及凝结水泵
- 13.6 低压加热器疏水泵
- 13.7 疏水扩容器、疏水箱、疏水泵与低位水箱、低位水泵
- 13.8 工业水系统
- 13.9 热网加热器及其系统
- 13.10 减温减压装置
- 13.11 蒸汽热力网的凝结水回收设备
- 13.12 凝汽器及其辅助设施
- 14 水处理设备及系统
- 14.1 水的预处理
- 14.2 水的预除盐
- 14.3 锅炉补给水处理
- 14.4 热力系统的化学加药和水汽取样
- 14.5 冷却水处理
- 14.6 热网补给水及生产回水处理
- 14.7 药品贮存和溶液箱
- 14.8 箱、槽、管道、阀门设计及其防腐
- 14.9 化验室及仪器
- 15 信息系统
- 15.1 一般规定
- 15.2 全厂信息系统的总体规划
- 15.3 管理信息系统(MIS)
- 15.4 报价系统
- 15.5 视频监视系统
- 15.6 门禁管理系统
- 15.7 布线
- 15.8 信息安全
- 16 仪表与控制
- 16.1 一般规定
- 16.2 控制方式及自动化水平
- 16.3 控制室和电子设备间布置
- 16.4 测量与仪表
- 16.5 模拟量控制
- 16.6 开关量控制及连锁
- 16.7 报警
- 16.8 保护
- 16.9 控制系统
- 16.10 控制电源
- 16.11 电缆、仪表导管和就地设备布置
- 16.12 仪表与控制试验室
- 17 电气设备及系统
- 17.1 发电机与主变压器
- 17.2 电气主接线
- 17.3 交流厂用电系统
- 17.4 高压配电装置
- 17.5 直流电源系统及交流不间断电源
- 17.6 电气监测与控制
- 17.7 电气测量仪表
- 17.8 元件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
- 17.9 照明系统
- 17.10 电缆选择与敷设
- 17.11 过电压保护与接地
- 17.12 电气试验室
- 17.13 爆炸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
- 17.14 厂内通信
- 17.15 系统保护
- 17.16 系统通信
- 17.17 系统远动
- 17.18 电能量计量
- 18 水工设施及系统
- 18.1 水源和水务管理
- 18.2 供水系统
- 18.3 取水构筑物和水泵房
- 18.4 输配水管道及沟渠
- 18.5 冷却设施
- 18.6 外部除灰渣系统及贮灰场
- 18.7 给水排水
- 18.8 水工建(构)筑物
- 19 辅助及附属设施
- 20 建筑与结构
- 20.1 一般规定
- 20.2 抗震设计
- 20.3 主厂房结构
- 20.4 地基与基础
- 20.5 采光和自然通风
- 20.6 建筑热工及噪声控制
- 20.7 防排水
- 20.8 室内外装修
- 20.9 门和窗
- 20.10 生活设施
- 20.11 烟囱
- 20.12 运煤构筑物
- 20.13 空冷凝汽器支承结构
- 20.14 活荷载
- 21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 21.1 一般规定
- 21.2 主厂房
- 21.3 电气建筑与电气设备
- 21.4 运煤建筑
- 21.5 化学建筑
- 21.6 其他辅助及附属建筑
- 21.7 厂区制冷、加热站及管网
- 22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
- 22.1 一般规定
- 22.2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设计要求
- 22.3 各类污染源治理原则
- 22.4 环境管理和监测
- 22.5 水土保持
- 23 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
- 23.1 一般规定
- 23.2 劳动安全
- 23.3 职业卫生
- 24 消防
- 附录A 水质全分析报告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