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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一般规定


10.1.1 除灰渣系统的选择应根据灰渣量、灰渣的化学物理特性,锅炉形式及除尘器和排渣装置的形式,冲灰水水质、水量以及发电厂与贮灰场的距离、高差以及总平面布置、交通运输、地形、地质、可用水源和气象等条件,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当条件合适时,应采用干除灰方式。
10.1.2 对已落实粉煤灰综合利用条件的电厂,应设计厂内粉煤灰的集中及外运接口。对有灰渣综合利用意向,但其途径和条件都暂不落实时,设计应为灰渣的综合利用预留条件。
10.1.3 除灰渣系统的容量应按锅炉额定蒸发量燃用设计煤种时排出的总灰渣量计算。厂内各分系统的容量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留有一定裕度,厂外输送系统的容量宜根据综合利用的落实情况确定。
条文说明
10.1.1 系原规范第7.1.1条的修改。
    本条补充了锅炉形式、总平面布置、交通运输等条件,此外还强调了环保及节能、节约资源的要求。
10.1.2 系原规范第7.1.2条的修改。
    粉煤灰(渣)是可以利用的资源。对于有粉煤灰综合利用条件的发电厂,按照干湿分排、粗细分排和灰渣分排的原则,设计粉煤灰的输送贮运系统,为灰渣的综合利用提供条件。
10.1.3 本条为新增条文。
    为确保发电厂的安全运行,除按灰渣综合利用要求设置灰渣输送系统外,尚应有能力将全部或部分灰渣输送至贮灰场的设施,其裕度视具体情况而定。
    对于确保灰渣能够全部综合利用,即便出现短时期停顿也有足够的库容安全贮存灰渣的电厂,可以不设贮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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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GB50049-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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