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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热力系统的化学加药和水汽取样


14.4.1 热力系统的化学加药处理应符合机组汽水品质要求和现行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水汽化学监督导则》DL/T561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锅炉炉水宜采取磷酸盐或氢氧化钠碱性处理。
    2 锅炉给水应加氨校正水质处理。
    3 锅炉给水宜加联氨处理。
    4 设有闭式除盐水冷却系统机组应设置闭冷水加药设施。药品可选用联氨、磷酸盐或其他缓蚀剂。
    5 药品配制应采用除盐水或凝结水。
14.4.2 加药部位宜根据锅炉制造厂汽水系统确定。
14.4.3 加药系统宜按建设机组台数合理设置。经常连续运行的每种药液箱不应少于2台。
14.4.4 药液箱应有搅拌设施,固体药品进料口应设置过滤网,每台加药泵进液侧宜有过滤装置,出液管道上应装设稳压器、压力表。
14.4.5 应根据机组容量、类型、参数以及化学监督要求确定热力系统水汽取样点,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水汽分析方法 第2部分:水汽样品的采集》DL/T502.2的有关规定。取样点引出部位应根据炉水、给水运行工况和加药方式确定。
14.4.6 每台机组宜设置水汽集中取样分析装置,配备满足机组运行要求的在线监测仪表。
14.4.7 水汽取样系统应有可靠、连续、稳定的冷却水源,宜采用除盐水或闭冷水。
14.4.8 加药、取样管宜采用不锈钢管。
14.4.9 加药、取样装置宜物理集中布置,宜就近设立现场水汽化验室。
条文说明
14.4.1 系原规范第10.3.1条和第10.3.2条的修改。
    1 锅炉炉水加药不局限于磷酸盐,也可用氢氧化钠校正水质。加药是一把双刃剑,在为炉水处理作出贡献的同时客观上也向水体投入了杂质。因此在达到处理效果前提下希望加入量越少越好。如一台410t/h级汽包炉,每个月投加一次30g的固体分析纯氢氧化钠提高炉水pH本底值即可,同时锅炉不再排污。
    2 当锅炉补给水采用除盐水后,给水应进行加氨处理。
    3 根据锅炉压力等级或炉型,考虑是否进行给水加联氨处理。联氢不仅是除氧剂,还有缓蚀作用。
    4 新增闭式冷却水系统加药及药品选择内容。药品宜与给水或炉水采用的一致。当给水没有进行加联氨时,可视炉水加药品种先对闭冷水添加适量磷酸盐或氢氧化钠提升pH本底值,然后加少量氨维持pH值。
14.4.2 本条为新增条文。
    有必要时可向制造厂提出增设加药点,与本体连接的入药口应在锅炉出厂前完成。
14.4.3 系原规范第10.3.1条和第10.3.2条的修改。
    根据实际运行情况,高压及以下机组的加药计量泵(尤其是进口泵)不易损坏,对多台机组合用一套加药装置时,可不设备用泵,泵出口管系设计成相互备用;如果仅设单台机组,也可根据机组情况考虑备用泵。
14.4.4 本条为新增条文。
    本条提出了自动加药以及控制自动加药所采集的信号方式。
14.4.5 系原规范第10.3.4条的修改。本条强调了样点设置、与水化学工况的关系确定等。
14.4.6 本条为新增条文。
    采用水汽取样模块;配备必要的在线仪表(如溶氧表、pH表和电导率表等),根据工程情况选择在线仪表信号输送方式。
14.4.7 系原规范第10.3.4.1款的修改。
14.4.8 本条为新增条文。
    本条对加药、取样管道材料选择提出了要求。
14.4.9 系原规范第10.3.4.6款的修改。
    加药、取样装置宜物理集中布置,就近设立现场水汽化验室,其分析仪器配置应与在线仪表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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