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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4 厂内通信


17.14.1 厂内通信可分为生产管理通信和生产调度通信。对于小机组工程,可将二者合并考虑,厂内配置一套调度程控交换机兼做行政交换机。容量应以100线为基础,两台以上机组每增加一台机组,增加30线。各控制室设置调度台。调度交换机至调度主管部门应有中继线连接。
17.14.2 发电厂对外联系的中继方式可视工程具体情况采用模拟中继或数字中继方式,中继线数量不少于用户数的10%。
17.14.3 通信设备所需的交流电源应由能自动切换的、可靠的、来自不同厂用电母线段的双回路交流电源供电。通信设备所需直流电源应设至少1组通信专用蓄电池组,并配置至1套整流器。厂内通信电源与系统通信电源可合并考虑。电源容量按远景规模最大负荷考虑,蓄电池的放电 时间按4h考虑。
17.14.4 厂内可设通信专用机房,机房面积按远景规模最大容量考虑,应安装厂内通信设备、系统通信设备,各业务接口设备等,也可与电气控制设备布置在一起。通信蓄电池宜单独安装。
17.14.5 通信设备应设置工作接地和保护接地,通信机房内应设有环形接地母线,并应就近接至全厂总接地网上,引接线不应少于2条。
17.14.6 厂内通信网络包括各类通信设备的线路,应采用管道电缆或直埋电缆敷设方式。电缆可采用暗配线敷设方式。
17.14.7 厂区外的水源、灰场和燃料系统可采用当地公用电话。
条文说明
17.14.1 系原规范第11.13.1条~第11.13.3条的修改。
    对于小型火力发电厂的行政及调度系统可合并考虑,容量基数适当调整,交换机均考虑采用程控交换机。
17.14.2 系原规范第11.13.4条的修改。
17.14.3 系原规范第11.13.5条的修改。
    厂内通信电源与系统通信电源可合并考虑。宜放置在厂内通信部分。
17.14.4 本条为新增条文。
    目前许多小型电厂不单独设置通信机房,通信设备安装在电气设备室时,考虑通信屏位要求即可。蓄电池也可与电气蓄电池一并摆放。
17.14.5 本条为新增条文。
    通信设备必须有安全可靠的接地系统,接地要求执行国家的有关规程、规范。
17.14.6 本条为新增条文。
17.14.7 本条为新增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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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GB50049-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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