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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水土保持


22.5.1 发电厂水土保持措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的有关规定,水土保持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22.5.2 发电厂应编制水土保持监测设计和实施计划,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SL277和国家现行有关《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设计与实施计划编制提纲》的要求。
条文说明
    本节为新增章节。
22.5.1 火力发电厂水土保持措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的要求,主要水土保持措施应包括发电厂的防洪工程、阶梯布置的防护工程、护坡工程、土地整治、灰场的灰坝、排洪设施等工程措施和施工期的临时拦挡、临时覆盖、临时排水等临时防护措施,以及项目建设区的植物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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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GB50049-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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