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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水工建(构)筑物


18.8.1 水工建(构)筑物的设计应根据水文、气象、地质、施工条件、建材供应和当地的具体情况,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18.8.2 水工建(构)筑物的设计还应执行本规范第20章建筑与结构中的有关规定。
18.8.3 位于厂区的水泵房及取水建筑物,其建筑外观应与厂区的其他建筑物相协调;厂区外的水泵房及取水建筑物,其建筑造型处理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18.8.4 对远离厂区的水泵房,应设置必需的生产和生活设施。
18.8.5 循环水泵房电气操作层及立式水泵的电机层的地面宜采用水磨石地面,其他可采用水泥地面。
18.8.6 取水建筑物和水泵房宜采用钢塑窗或铝合金窗。进出设备的大门根据具体情况可选用钢大门或电动卷帘门。
18.8.7 海水建筑物应采用防海水腐蚀的建筑材料或采取其他有效防腐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河港工程设计规范》GBJ50192的有关规定。取用海水的钢管应进行专门防护。
18.8.8 在软弱地基上修建水工建筑物时,应考虑地基的变形和稳定。当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应采取地基处理措施。建筑物四周宜设置沉降观测点。
18.8.9 水工建筑物应按规划容量统一规划。当条件合适时,可分期建设;当施工条件困难,布置受到限制,且分期建设在经济上不合理时,可按规划容量一次建成。
18.8.10 排水明渠与河床连接处应设排水口,排水口形式可根据地形地质条件、消能、散热要求等因素确定。
18.8.11 山谷型干贮灰场周围山坡宜设截洪沟,设计标准可按重现期为十年一遇洪水考虑。
18.8.12 山谷型干贮灰场上游设有拦洪坝时,其坝高应根据不同排洪设施对设计洪水进行调洪演算,并进行技术经济比较确定。设计标准应按照堆灰高度和容积参照表18.6.8确定。下游的挡灰堤(坝)宜为排水棱体。
18.8.13 贮灰场堤坝坝体结构宜采用当地建筑材料,当条件许可时,可采用灰渣分期筑坝,并结合环保要求,通过技术经济比较,选定安全、经济、合理的坝型。
18.8.14 在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的地区修筑灰坝时,应根据地基条件采取相应的防止坝体和地基液化的措施。
条文说明
18.8.1~18.8.3 系原规范第9.6.1条~第9.6.3条的修改。
18.8.4、18.8.5 系原规范第9.6.4条和第9.6.5条。
18.8.6、18.8.7 系原规范第9.6.6条和第9.6.7条的修改。
18.8.8 系原规范第9.6.8条。
18.8.9 系原规范第9.6.9条的修改。
    水工建筑物(特别是厂外取水构筑物和水泵房)的施工,受自然条件影响较大,施工条件一般比较困难,施工费用较多,因此,应按规划容量统一规划。
    当取水构筑物和水泵房不受场地布置和施工等条件的限制,且经济上合理时,则应分期建设,以节省投资。
18.8.10 本条为新增条文。
    为保持和改善生态环境,排水口的形式应进行水力模型试验,满足其消能和散热的要求。
18.8.11 本条为新增条文。
    本条系引用现行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水工设计规范》DL/T5339的有关内容。
    为保证干灰场的良好运行和减少天然雨水不受灰渣影响,设置截洪沟以拦截外来洪水是经常采用的防洪措施,但其设计标准不宜太高,以节省工程投资。
18.8.12 本条为新增条文。
    本条引用现行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水工设计规范》DL/T5339的有关内容。为了保证灰场安全运行,需要在灰场上游端修建拦洪坝,灰场内底部建输水设施将拦截的上游洪水通过输水设施排至灰场下游,本条规定了上游拦洪坝设计标准及确定坝高的原则性要求。
18.8.13、18.8.14 系原规范第9.6.13条和第9.6.14条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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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GB50049-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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