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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防排水


20.7.1 主厂房有冲洗要求的地面应考虑有组织排水;除氧器层、煤仓层及有冲洗要求的楼面(包括运煤栈桥)、主厂房屋面(包括露天锅炉的炉顶结构和运转层平台)应防水并有组织排水。电气和控制设备间的顶板应有可靠的防排水措施。屋面工程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的有关规定。
20.7.2 所有室内沟道、隧道、地下室和地坑等应有妥善的排水设计和可靠的防排水设施。当不能保证自流排水时,应采用机械排水并防止倒灌。严禁将电缆沟和电缆隧道作为地面冲洗水和其他水的排水通路。
20.7.3 电气建筑物的屋面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装配整体结构屋面需加整浇层),应选用优质防水层和有组织排水。
条文说明
    本节为新增章节。
20.7.1 本条为新增条文。
20.7.2 系原规范第15.4.2条的修改。
    据调查,已建电厂的室内沟道、隧道大部分存在渗、漏水和积水问题,主要原因是设计时没有可靠的防排水措施,因此强调“应有妥善的排水设计和可靠的防排水措施",以保证电厂生产安全。
20.7.3 本条为新增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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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GB50049-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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