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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检修设施
7.3.1 汽机房的底层应设置集中安装检修场地。其面积应能满足检修吊装大件和汽轮机翻缸的要求。每2台~4台机组宜设置一个零米检修场地。
7.3.2 汽机房内起重机的设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1 100MW级机组装机在2台及以上时,宜设置2台电动桥式起重机。
2 50MW级机组装机在4台以上时,宜设置2台电动桥式起重机。
3 50MW级以下容量机组的汽机房内,应设置1台电动桥式起重机。
4 起重量应按检修起吊最重件确定(不包括发电机定子)。
5 起重机的轨顶标高应满足起吊物件最大起吊高度的要求。
6 起重机的起重量和轨顶标高应考虑规划扩建机组的容量。
7.3.3 主厂房的下列各处,应设置必要的检修起吊设施:
1 锅炉房炉顶。电动起吊装置起重量宜为0.5t~1t,提升高度应从零米至炉顶平台。
2 送风机、引风机、磨煤机、排粉风机、一次风机等转动设备的上方。
3 煤仓间煤仓层。电动起吊装置的起重量宜为0.5t~1t,提升高度应从零米或运转层至煤仓层。
4 利用汽机房桥式起重机起吊受到限制的地方:加热器、水泵、凝汽器端盖等设备和部
7.3.4 汽机房的运转层应留有利用桥式起重机抽出发电机转子所需要的场地和空间。汽机房的底层应留有抽、装凝汽器冷却管的空间位置。
7.3.5 锅炉房的布置应预留拆装空气预热器、省煤器的检修空间和运输通道。
7.3.6 主厂房电梯台数和布置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130t/h~220t/h级锅炉,每3台~4台锅炉宜设1台电梯。
2 对于410t/h级锅炉,每2台锅炉宜设1台电梯。
3 电梯宜采用客货两用形式,起重量为1t~2t,升降速度不宜小于1m/s。
4 电梯宜布置在控制室与锅炉之间靠近炉前位置,且应能在锅炉本体各主要平台层停靠。
5 电梯的井底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井的容量不应小于2m³。
5 电梯的井底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井的容量不应小于2m³。
条文说明
7.3.1 系原规范第4.3.1条的修改。
对50MW级及以上机组,一般是两台机组设一个检修场,50MW级以下机组,可四台及以上机组合用一个检修场。
7.3.2 系原规范第4.3.2条的修改。
本条扩大了50MW级及以上机组的汽机房起重机的设置原则。
7.3.3~7.3.5 系原规范第4.3.3条~第4.3.5条的修改。
7.3.6 本条为新增条文。
电梯数量是根据锅炉的容量来确定的。130t/h循环流化床锅炉有40多米高,为方便运行人员的巡回检查和减轻检修工人工作强度,电厂要求增设客货两用电梯。本次修改增加了130t/h~220t/h级锅炉,每3台~4台锅炉宜设1台电梯;410t/h级锅炉每2台锅炉宜设1台电梯,具体根据布置情况,以经济合理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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