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14.1 水的预处理


14.1.1 根据电厂附近全部可利用的、可靠的水源情况,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有代表性的水源跟踪并进行水质全分析,分析其变化趋势,选择可供电厂使用的水源。
14.1.2 对于地表水,应了解历年丰水期和枯水期的水质变化规律以及预测原水可能会被沿程污染情况,取得相应数据;对于受海水倒灌或农田排灌影响的水源,应掌握由此引起的水质波动;对石灰岩地区的地下水,应了解其水质稳定性;对于再生水、矿并排水等回用水应掌握其来源及深度处理实况;对于海水应了解高低潮位规律和含盐量。
14.1.3 对选定水源其水质若有季节性恶化,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可设置备用水源。
14.1.4 原水水质全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表水、再生水应为全年逐月资料,共12份。
    2 地下水、海水、矿井排水应为全年每季资料,不少于4份。
    3 应对获得的水质资料进行验证并确定采用设计的设计水质和校核水质。原水水质全分析报告格式宜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14.1.5 原水预处理系统应在全厂水务管理的基础上根据原水水质、后续处理工艺对水质的要求、处理水量和试验资料,并参考类似厂的运行经验,结合当地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原水预处理方式应满足下列规定:
    1 对于泥沙含量大于预处理系统设备所能承受情况时应设置降低泥沙含量的预沉淀设施。
    2 根据水域有机物种类,可采用氯化处理或非氧化性杀生剂处理,上述处理仍不能满足下一级设备进水要求时,可同时采用活性炭、吸附树脂或其他方法去除有机物。
    3 应根据原水中不同悬浮物、胶体的含量,选择沉淀(混凝)、澄清、过滤,接触混凝、过滤或膜过滤等预处理方式。
    4 地下水含沙时应考虑除沙措施;原水中铁、锰以及非活性硅含量对后续水处理系统制水质量有影响时应考虑去除措施。
    5 碳酸盐硬度偏高以及受到污染需综合治理的原水,经技术经济比较,宜选用石灰、弱酸离子交换或其他药剂联合处理。
    6 当原水水温较低影响预处理效果时,宜采取加热措施。
    7 对于再生水及矿井排水等回用水源,应根据水质特点采用生化处理、杀菌、过滤、石灰凝聚澄清、膜过滤等工艺。
14.1.6 预处理系统的设备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澄清器(池)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澄清器(池)的选型应根据进水水质、处理水量、出水水质要求,并应结合当地条件确定。
        2)澄清器(池)不宜少于2台,当有1台澄清器(池)检修时,其余的应保证正常供水。用于短期、季节性处理时可只设1台。
        3)装有原水加热器的澄清器(池)前应设置空气分离装置。
    2 过滤器(池)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过滤器(池)的选型应根据进水水质、处理水量、处理系统和水质要求结合当地条件确定。
        2)过滤器(池)不应少于2台(格),当有1台(格)检修时,其余过滤器(池)应保证正常供水。
    3 超(微)滤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超(微)滤装置的设计应根据进水水质特点和出水水质要求,选择合适的膜组件形式、膜材料以及装置的运行方式。
         2)超(微)滤装置的套数不应少于2套。膜的配置应考虑其在使用过程中膜通量的衰减和压差升高的影响。
    4 水箱(池)、水泵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预处理系统的各种水箱(池)其总有效容积应按系统自用水量、前后系统出力的配置以及系统运行要求设计,可按系统前级处理的1h~2h贮水量配置。
        2)母管制系统的水泵应考虑备用泵。当水泵的布置高于箱(池)最低水位时,每台泵应有独立吸水管。
14.1.7 澄清器(池)排泥、过滤器(池)反洗宜程序控制。
14.1.8 预处理系统应配置必要的在线监督仪表。

条文说明
14.1.1 系原规范第10.1.1条的修改。
    随着水处理新技术不断推出和其工艺系统日臻完善,可供选择的锅炉补给水处理水源不局限于水源地的原水,如城市回用再生水、矿并排水以及苦成水、海水等,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都可以作为被选择水源。
14.1.2 本条为新增条文。
    要求掌握所选择的水源是否有丰水期和枯水期的变化以及变化规律,了解是否有海水倒灌或农田排灌等影响,对于回用再生水、矿并排水需了解其来源和水质组成。对于地表水还应对是否会有沿程变化进行预测判断。
14.1.3 本条为新增条文。
14.1.4 本条为新增条文。
    强调水质资料的获取是设计行之有效的水处理系统的先决条件。作为锅炉补给水的水源应进行水质全分析,并对分析次数及项目作出规定。
14.1.5 系原规范第10.1.2条的修改。
    根据不同的被处理水源确定水处理系统。对不同的水质选择不同的处理工艺时细化归纳成三个大类:
    1 凝聚澄清。
    2 颗粒介质过滤。
    3 膜过滤。
14.1.6 系原规范第10.1.3条和第10.1.4条的修改。
    保留条文中有用部分,增加近年来运用成熟的微滤、超滤等内容,以及设备台数的确定。
14.1.7 本条为新增条文。
    预处理系统运行时的“启”与“停”操作不太频繁,手动操作一般不会给运行带来不便;而澄清器(池)排泥、过滤器(池)反洗则随运行状态的继续不断重复,宜程序控制。
14.1.8 本条为新增条文。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目录导航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GB50049-2011
微信、QQ、手机浏览器等软件扫一扫 即可阅读
手机APP下载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