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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管理信息系统(MIS)


15.3.1 发电厂管理信息系统应根据企业需要设置,其规模与配置应根据企业总体规划和电厂实际需求确定。管理信息系统应统一规划、分布实施。
15.3.2 对于新建电厂,应预留规划容量下未来扩建所需的扩容能力;对于扩建电厂,应充分考虑已有信息系统,必要时可对现有信息系统进行改造或重新建设。
15.3.3 管理信息系统应包括建设期管理信息系统和生产期管理信息系统两部分。建设期管理信息系统的功能至少应包括进度管理、质量管理、物资管理、费用管理、安全环境管理、图纸文档管理、综合查询、系统维护等。生产期管理信息系统的功能至少包括:生产管理、设备管理、燃料管理、经营管理、行政管理、综合查询、系统维护等。在进行生产期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时,应充分考虑建设期管理信息系统的资源,应注意和建设期管理信息系统的衔接、过渡问题。
15.3.4 管理信息系统的主要关键硬件宜考虑冗余配置,包括数据库服务器、核心交换机以及核心交换机与二级交换机之间的光纤通道等。
15.3.5 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应取自实时/历史数据库、关系数据库、资料数据库和文件系统,范围宜覆盖各专业和各应用领域,并实现通用的数据存储。
15.3.6 信息分类与编码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信息分类与编码原则:对于信息的分类与编码应尽量采用已有标准;若没有标准可循,应按照科学性、唯一性、实用性、可扩充性的原则制定分类编码原则。
    2 标准信息分类编码列表:对信息管理系统中采用的标准信息分类编码进行列表说明。
    3 自编信息分类编码列表:对信息管理系统中自编的信息分类编码进行列表说明,并说明编码原则。
条文说明
15.3.6 信息分类与编码应遵照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的各种规范及编码标准。如工程采用电厂标识系统,应遵循现行国家标准《电厂标识系统编码标准》GB/T50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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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GB50049-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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