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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一般规定
20.1.1 发电厂的建筑结构设计应全面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方针。
20.1.2 建筑设计应根据生产流程、使用要求、自然条件、周围环境、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等因素,并结合工艺设计做好建筑物的平面布置、空间组合、建筑造型、色彩处理以及围护结构的选择;配合工艺解决建筑物内部交通、防火、防爆泄压、防水、防潮、防腐蚀、防噪声、防尘、防小动物、抗震、隔振、保温、隔热、节能、日照、采光、环保、自然通风和生活设施等问题。在进行造型、外观和内部处理时,应将建(构)筑物与工艺设备视为统一的整体考虑,并注重建(构)筑物群体与周围环境的协调。
20.1.3 发电厂内各建(构)筑物的防火设计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及国家其他有关防火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20.1.4 发电厂建(构)筑物的结构设计使用年限,除临时性结构外应为50年。
20.1.5 结构设计时,应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后果的严重性,采取不同的安全等级。高度200m及以上的烟囱、主厂房钢筋混凝土煤斗、钢筋混凝土悬吊锅炉炉架安全等级为一级,其余建(构)筑物均为二级。
20.1.6 厂区辅助、附属和生活建筑物的规模和面积应执行现行国家及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贯彻节约用地原则,房屋宜采用多层建筑和联合建筑。
20.1.7 选择建筑材料时,宜考虑不同地区特点,因地制宜,使用可再循环利用的材料,建筑砌体材料不应使用国家和地方政府禁用的黏土制品。
20.1.8 结构设计必须在承载力、稳定、变形和耐久性等方面满足生产使用要求,同时尚应考虑施工及安装条件。对于混凝土结构,必要时应验算结构的裂缝宽度。承受动力荷载的结构,必要时应做动力计算。煤粉仓应做密封处理,并考虑防爆要求。
20.1.9 建(构)筑物变形缝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构)筑物应根据体型、荷载、工程地质和抗震设防烈度,设置沉降缝或抗震缝。
2 主厂房纵向温度伸缩缝的最大间距,对现浇钢筋混凝结构,不宜超过75m;对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结构,不宜超过100m;对钢结构,不宜超过150m。
3 变形缝不应破坏建筑物装修面层,其构造和材料应根据其部位与需要,分别采用防水、防火、保温和防腐蚀等措施。
4 当有充分根据,采取有效措施或经过温度应力计算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可适当增大温度伸缩缝的间距。
5 主厂房温度伸缩缝宜布置在两机组单元之间,宜采用双柱双屋架,伸缩缝处梁板及围护结构宜采用悬挑结构。
20.1.10 对位于海滨的电厂外露结构应采取防盐雾侵蚀措施。
条文说明
20.1.1 系原规范第15.1.1条的修改。
20.1.2 系原规范第15.1.2条的修改。
本条强调了节能、环保要求。
20.1.3 本条为新增条文。
20.1.4 本条为新增条文。
本条明确了规范规定范围内的建(构)筑物主体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
20.1.5 本条为新增条文。
对于不同结构,其安全等级不同。一般情况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的有关规定执行。包括主厂房在内的一般电厂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可取二级。
依据现行国家标准《烟囱设计规范》GB50051,高度200m及以上的烟囱安全等级为一级。
主厂房钢筋混凝土煤斗、汽机房屋盖主要承重结构、钢筋混凝土悬吊锅炉炉架安全等级为一级。
主厂房钢筋混凝土煤斗、汽机房屋盖主要承重结构、钢筋混凝土悬吊锅炉炉架安全等级为一级。
20.1.6 本条为新增条文。
20.1.7 本条为新增条文。
建筑材料的使用分别受国家、地方政策法规的限制,选择时应充分考虑这些因素。
20.1.8 本条为新增条文。
20.1.9 系原规范第15.1.8条的修改。
厂房结构设置温度伸缩缝,是为了避免由于温差和混凝土收缩使结构产生严重的变形和裂缝。伸缩缝最大间距的取值主要根据设计规范的规定,并结合发电厂特点以及设计经验确定。
20.1.10 系原规范第15.1.17条的修改。
所谓采取防盐雾侵蚀措施,一般指尽可能少用外露钢结构,必须采用时应在钢结构表面加强防腐涂料处理;外露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应适当增加钢筋保护层的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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