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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6 系统通信


17.16.1 系统通信应按当地电网的通信设计、审定的接入系统设计确定。发电厂应装设为电力调度服务的专用调度通信设施,通信方式及容量配置等应根据审定的电力系统通信设计或相应的接入系统通信设计确定。
17.16.2 发电厂至调度端的通道数量、质量及带竞应满足调度通道、自动化通道、保护通道、电能量计费的要求。
17.16.3 发电厂至其调度中心应至少有一个可靠的调度通道,应提出推荐的传输方案、制式、建设规模及容量,明确各业务接入方式。
17.16.4 发电厂的系统通信可采用一套通信电源供电,并配置一组蓄电池,也可与厂内通信设备共用通信电源。
17.16.5 系统通信可与厂内通信设备共用通信机房。
条文说明
17.16.1 系原规范第11.3.1条的修改。
17.16.2 系原规范第11.3.2条的修改。
    本条规定了各专业对通道的要求及通道数量、种类的统计。
17.16.3 系原规范第11.3.3条的修改。
    小型发电厂一般不是系统中的重要节点,保证有一路通道接入调度端,除非重要的电厂提供两个通道。
17.16.4 系原规范第11.3.4条的修改。
    一般电厂配置一套通信电源及蓄电池。
17.16.5 系原规范第11.3.5条的修改。
   为方便电厂运行管理,通信设备宜统一布置、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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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GB50049-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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