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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其他辅助及附属建筑


21.6.1 集中采暖地区,循环水泵房、岸边水泵房、污水泵房、燃油泵房、灰渣泵房、空压机房等如设有人员值班室,应保证室内温度不低于16℃,设备间设值班采暖。
21.6.2 循环水泵房或岸边水泵房,当水泵配用的电动机布置在地上部分时,宜采用自然通风;当水泵配用的电动机布置在地下部分时,应设有机械通风装置。
21.6.3 空压机房、灰渣泵房夏季宜采用自然通风,通风量按排除余热计算。冬季空压机由室内吸风时,应按吸风量进行热风补偿,室外计算参数应采用室外采暖计算温度。
21.6.4 油泵房的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油泵房为地上建筑时,宜采用自然通风;油泵房为地下建筑时,应采用机械通风。
    2 油泵房的通风量应采取下列三项计算结果的较大值:
        1)按排除余热所需要的风量计算;
        2)按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小于10计算;
        3)油泵房的通风量应符合空气中油气的含量不超过350mg/m³、体积浓度不超过0.2%的要求。
    3 室内空气严禁再循环。
    4 油泵房的通风机及电动机应为防爆式,并应直接连接。
条文说明
21.6.1 本条为新增条文。
21.6.2 系原规范第14.6.2条的修改。
21.6.3 本条为新增条文。
    本条规定了空压机房的采暖、通风原则。
21.6.4 系原规范第14.6.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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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GB50049-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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