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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一般规定


21.1.1 采暖地区分为集中采暖地区和采暖过渡地区,集中采暖地区的生产厂房和辅助建筑物应设计集中采暖。采暖过渡地区根据生产工艺要求,或对生产过程中易发生冻结的厂房和辅助建筑设计采暖。集中采暖地区和采暖过渡地区划分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历年每年最冷月平均气温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大于或等于90d的地区为集中采暖地区。
    2 历年每年最冷月平均气温低于或等于5C的日数,大于或等于60d,且小于90d的地区,为采暖过渡地区。
21.1.2 厂区以外的生活福利建筑物的采暖应符合当地建设标准。
21.1.3 发电厂的建筑物采暖热媒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集中采暖地区采暖热媒宜采用高温热水,供、回水温度不宜低于110℃/70℃,过渡地区可采用95℃/70℃。
    2 严寒地区的主厂房、输煤系统如需要采用蒸汽作为热媒时,应经技术、经济、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论证。蒸汽温度不超过160℃,凝结水必须回收利用。
21.1.4 空气调节系统的冷源和冷却水源应根据所在地区的条件、全厂可用冷却水源的水质及供水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当工业水或工业循环水供水条件和水质符合要求,且水源能够保证连续供给时,应优先作为冷却水源。
21.1.5 在输送、贮存或生产过程中会产生易燃、易爆气体或物料的建筑物,严禁采用明火和电加热器采暖。
21.1.6 位于集中采暖地区的发电厂,当采用单台汽轮机的抽汽作为采暖系统热源时,应设备用汽源。
21.1.7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室内设计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冬季采暖室内设计温度应根据工艺特点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有关规定。
    2 夏季通风室内设计温度应根据工艺要求确定,当工艺无特殊要求时,应按室内散热强度确定作业地带温度。
    3 空气调节室内设计温湿度基数应根据工艺要求确定。一般舒适性空调室内设计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有关规定。
21.1.8 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及国家其他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设置防火排烟措施,并与消防控制中心联动控制。
21.1.9 空气调节系统及装置的设置范围应根据工艺要求和生产实际需要确定。
21.1.10 对散热量和散湿量较大的车间,其作业地带的空气温度应符合表21.1.10的要求。
表21.1.10 散热量和散湿量车间空气温度规定
表21.1.10 散热量和散湿量车间空气温度规定
注:作业地带系指工作地点所在的地面以上2m内的空间。
21.1.11 电厂各类建筑及车间的通风设计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余热和余湿量均较大的建筑和车间,通风量应按排除余热或余湿所需空气量中较大值确定。
    2 对有可能放散有毒和有害气体的车间,应根据满足室内最高允许浓度所需的换气次数确定通风量,室内空气严禁再循环。有毒、有害气体的排放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3 当周围环境空气较为恶劣或工艺设备有防尘要求时,宜采用正压通风,进风应过滤。
21.1.12 对有易燃、易爆气体产生的车间,应设事故通风。事故通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小于12次/h计算,事故通风宜由正常通风系统和事故通风系统共同保证。

条文说明
21.1.1 系原规范第14.1.1条的修改。
    本条规定了集中采暖地区和采暖过渡地区的气象条件。
    采暖区的划分是一项比较复杂而且政策性很强的问题,它不仅取决于人民的生活水平和需要,而且受到国家财力和物力的制约,尤其是像我国这样幅员辽阔的发展中国家更应慎重。
    对于集中采暖地区的各类建筑物,只要室内经常有人停留或工作,或者工艺对室内温度有一定要求时,均应设集中采暖。
    发电厂的热源条件比较方便,有大量的余热可供利用,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我们提出了过渡地区各类建筑物设置集中采暖的条件。应该说明的是,本条特别强调了位于过渡地区的某些生产厂房、某些辅助和附属建筑物,可以按照集中采暖地区的条件设计集中采暖,而并非过渡地区所有的建筑物均要设置集中采暖。就过渡地区而言,气象条件差别仍然很大,所以集中采暖建筑物的种类也因地而异。一般情况下,主厂房属于热车间,在过渡地区不宜设计集中采暖;而对于夜班休息楼、生产办公楼等建筑物需要设计集中采暖;至于发电厂其他辅助及附属建筑物是否设计集中采暖,还应视电厂的室外采暖计算温度和其他因素决定。
21.1.2 系原规范第14.1.2条。
21.1.3 系原规范第14.1.5条的修改。
21.1.4 系原规范第14.1.6条的修改。
    采用工业水作为制冷系统的冷却水,是从全厂“一水多用”的水务管理、节省设备初投资和运行费用等几个方面综合考虑后的系统优化意见。
21.1.5 系原规范第14.1.7条的修改。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对明火和电采暖器采暖易引起易燃、易爆气体或物料燃烧、爆炸,会危机生产安全和工人生命安全,该建筑物的采暖禁止采用明火和电采暖器。
21.1.6 系原规范第14.1.8条。
21.1.7 本条为新增条文。
    创造良好舒适的工作和休息环境,有利于人员集中精力、高效率地工作,可避免由于人为的原因造成工作失误所带来的损失。同时,各类控制和管理设备对室内环境也有一定的要求。
21.1.10 本条为新增条文。
    对于散热量和散湿量较大的生产车间,在夏季设计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时,其作业地带的温度应根据车间的热强度和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来确定。对作业地带所考虑的是如何维持地面以上2m内的空间的温度,在这个区域内允许局部非工作地点,即热源周边一定范围内的温度超过设计允许值。
21.1.11 本条为新增条文。
    本条给出了发电厂各类建筑通风设计的基本原则。在确定通风方式时,应根据工艺过程,散发有害物设备的特点,与工艺密切配合,了解生产过程,收集各类有害物生产的数据,结合当地具体条件,因地制宜地确定通风设计方案。
21.1.12 本条为新增条文。
    本条给出了有易燃、易爆气体产生车间的通风设计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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