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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取水构筑物和水泵房
18.3.1 地表水的取水构筑物和水泵房应按保证率为95%的低水位设计,并以保证率为97%的低水位校核。
18.3.2 地表水的取水构筑物的进水间应分隔成若干单间,并根据水源水质条件及取水量的大小装设清污及滤水设备,进水间应考虑起吊、启闭设施以及冲洗和排除脏物的措施。当水中带有冰凌、大量泥沙或较多漂浮物影响取水时,在设计中应采取相应的措施。
18.3.3 岸边水泵房±0.00m层标高(入口地坪设计标高)应为频率2%的洪水位(或潮位)加频率2%浪高再加超高0.5m,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0.00m层标高不应低于频率为1%的洪水位,否则水泵房应有防洪措施。
2 当频率2%与频率1%洪水位相差很大时,应经分析论证后确定。
2 当频率2%与频率1%洪水位相差很大时,应经分析论证后确定。
18.3.4 在水位涨落幅度较大,且涨落和缓的江河取水时,宜采用浮船式或缆车式取水设施。
18.3.5 采用冷却塔循环供水系统,在条件许可时,循环水泵可设在汽机房内或汽机房毗屋内。
18.3.6 当条件合适时,循环水泵可选择露天布置。
18.3.7 当采用集中泵房母管制供水系统时,安装在水泵房内的循环水泵达到规划容量时不应少于4台,水泵的总出力应满足最大的计算用水量,不设备用。根据工程建设进度,水泵可分期安装,但第一期工程安装的水泵不应少于2台。
18.3.8 集中取水的补给水泵台数不宜少于3台,其中1台备用。
18.3.9 当采用海水作循环冷却水源时,宜选用转速低、抗汽蚀性的循环水泵。此外,清污设备、冲洗泵、排水泵、阀门和闸门门槽等与海水直接接触的部件,也应选用耐海水腐蚀的材料制作,并可采用涂料、阴极保护等防腐措施,还应考虑防止海生物在进、排水构筑物和设备上滋生附着的措施。
18.3.10 水泵房及进水间应设置起重设备,水泵房内还应设置设备检修场地和水泵中间轴承检修平台等设施。当设备露天布置时,也可不设固定式起重设备。阀门切换间应设阀门操作平台、排水措施及照明设施。
条文说明
18.3.1 系原规范第9.2.1条的修改。
据调查,在保证率97%的低水位时,以往大多数电厂仍能满发,少数电厂虽由于水位低,取水量受到限制,但采取措施后仍能达到满发。水泵房按保证率97%低水位校核是有利于发电厂的安全运行。当出现校核低水位时,允许减少取水量,减少的幅度应根据工程和水源的具体情况确定。
18.3.2 系原规范第9.2.2条。
实践证明,地表水的取水构筑物的进水间分隔成若干单间,为清污、设备检修提供了方便。
在有冰凌的河、湖、海水域,宜在取水口前设置拦冰设施或采取排水回流措施提高取水口处的水温。在有大量泥沙的河道、海湾取水时,取水口应避开回流区,并根据取水口处含沙量垂直分布的情况采取减少悬浮物及防止推移质进入的措施。
当水中漂浮物较多时,取水口进口的流速宜小于该区域天然流速,但不宜小于0.2m/s,以免使取水口的造价太高。
18.3.3 系原规范第9.2.3条的修改。
对岸边水泵房土0.00m层标高作出规定,以保证岸边水泵房的安全,也就保证了发电厂的正常供水。
频率为2%的浪高,可采用重现期为50年的波列累积频率1%的波浪作用在泵房前墙的波峰面高度。波峰面高度可按现行行业标准《海港水文规范》JTJ213的有关规定计算确定。如果在几乎没有风浪的江河上取水时,频率2%浪高这项可取零值。受风浪潮影响较大的江、河、湖旁发电厂,由于没有如海边区域那种的波浪样本,常用风推算浪,此时浪高采用重现期50年的浪爬高。
18.3.4 系原规范第9.2.4条。
有条件时,采用浮船式或缆车式取水设施,可节省取水构筑物的建设费用。
18.3.5 本条为新增条文。
在循环供水系统中有条件时,循环水泵应优先考虑设置在汽机房或其毗屋内,以减少泵房建筑费用和占地,降低工程造价。
18.3.6 本条为新增条文。
据调查,许多大型发电厂循环水泵都采用了露天布置,采用露天布置可节约投资,因此,在大气腐蚀不严重且可采取防冻措施的工程中可考虑水泵露天布置。
18.3.7 系原规范第9.2.5条的修改。
由于小机组规划容量越来越大,考虑到近期和远期的关系及运行灵活性,将原规范容量循环水泵设置3台~4台改为不少于4台。
18.3.8 系原规范第9.2.8条的修改。
由于补给水泵在循环供水系统中的重要地位,以及补给水泵检修工作量大于管道检修的特点,同时考虑了机组的规划容量,补充水泵由原规范的宜设置3台,改为不宜少于3台。既考虑了补给水泵调度的灵活性,又明确了有1台备用水泵,增加的费用有限,有利于电厂的安全运行。
18.3.9 系原规范第9.2.7条的修改。
与海水直接接触的部件中,增加了闸门门槽。增加了涂料、阴极保护防腐措施。
与海水直接接触的部件中,增加了闸门门槽。增加了涂料、阴极保护防腐措施。
由于泵和阀门属于机械产品,当选用耐海水腐蚀材料时,应与制造厂签订技术协议予以明确。
18.3.10 系原规范第9.2.10条的修改。
本条从保障水泵房安全运行、提供必需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减轻工人劳动强度等方面考虑,对水泵房、切换间内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作出了规定。
当水泵等设备露天布置时,根据工程具体要求可设或不设固定式检修吊车,如不设,需要时采用汽车吊等移动式吊车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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