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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电气监测与控制
17.6.1 发电厂和电力网络的电气设备和元件宜采用计算机控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热工控制采用机炉电集中控制时,发电厂的电气系统及网络控制部分应设在机炉电集中控制室内,发电厂电气设备和元件宜采用分散控制系统控制或PLC控制,其监测和控制方式宜与热工仪表和控制协调一致。
2 当热工控制采用机炉集中控制或汽机集中控制方式时,发电厂的电气系统及电力网络控制应设在电气主控制室内,主控制室电气设备和元件宜采用电气监控管理系统控制,此时应在主控室设置专用操作员站,并留有与热工控制系统的通信接口。
17.6.2 电气监控管理系统、分散控制系统及电力网络计算机监控系统等计算机控制系统应采用开放式、分布式结构。当具有控制功能时,站控层设备及网络宜采用冗余配置。
17.6.3 当采用机炉电集中控制时,下列设备或元件应在分散控制系统或PLC进行控制和监视:
1 发电机、主变压器或发电机变压器组。
2 发电机励磁系统。
3 厂用高压电源,包括高压工作变压器和高压启动/备用变压器。
4 高压厂用电源线。
5 低压厂用变压器及低压母线分段断路器。
6 消防水泵。
17.6.4 当采用主控制室控制时,下列设备或元件应在电气监控管理系统进行控制和监视:
1 发电机、主变压器或发电机变压器组。
2 发电机励磁系统。
3 厂用高压电源,包括高压工作变压器和高压启动/备用变压器。
4 高压厂用电源线。
5 低压厂用变压器及低压母线分段断路器。
6 消防水泵。
7 联络变压器(如果有)。
8 6kV及以上线路。
9 母线联络断路器、母线分段断路器及电抗器。
10 并联电容器、串联补偿装置等。
17.6.5 电力网络计算机监控系统宜与分散控制系统合并为一个系统,其监控范围应包括下列设备和线路:
1 联络变压器(如果有)。
2 6kV及以上线路。
3 母线联络断路器、母线分段断路器及电抗器。
4 并联电容器、串联补偿装置等。
17.6.6 下列设备或元件宜在分散控制系统、PLC或电气监控管理系统进行监视:
1 直流系统。
2 交流不间断电源。
17.6.7 为保证机组紧急停机,应在控制室设置下列独立的后备操作设备:
1 发电机或发电机变压器组紧急跳闸。
2 灭磁开关跳闸。
3 直流润滑油泵的启动按钮。
17.6.8 继电保护、自动准同步、自动电压调节、故障录波和厂用电快速切换等功能应由专用装置实现。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发出的跳、合闸指令,应直接接入断路器的跳合闻回路;与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厂用电切换相关的断路器的跳合闸回路应监视相应回路的完好性。
17.6.9 继电保护装置、测控装置和电度表等二次设备宜装设在电气继电器室内。
17.6.10 发电厂的集中控制室或主控制室应装设自动准同步装置,也可再装设带有同步闭锁的手动准同步装置。发电厂的网络控制部分应装设捕捉同步装置或带闭锁的手动准同步装置。
17.6.11 隔离开关、接地开关和母线接地器与相应的断略器之间应装设闭锁装置以防止误操作,闭锁装置可由机械的、电磁的或电气回路的闭锁构成。在电力网络计算机监控系统中应设置五防闭锁功能。
条文说明
17.6.1 系原规范第12.7.1条的修改。
热工自动化控制方式分为机炉电集中控制、机炉集中控制、锅炉集中控制、汽机集中控制方式。根据热工控制方式的分类,结合目前技术水平的发展以及实际运行情况,当采用机炉电集中控制方式时,推荐采用分散控制系统(电气系统纳入DCS)方案,此时电力网络部分的控制应设在机炉电集中控制室;当采用机炉集中控制、汽机集中控制方式时,电气采用主控制室的控制方式,并推荐采用电气监控管理系统,该系统也包括电力网络系统的控制。
17.6.2 本条为新增条文。
本条对计算机控制系统的网络结构作出了规定。
本条对计算机控制系统的网络结构作出了规定。
17.6.3 本条为新增条文。
本条对机炉电集中控制室内的电气控制设备及元件作出了规定。
17.6.4 系原规范第12.7.3条的修改。
本条对采用主控制室控制时,应在电气监控管理系统进行控制和监视的设备及元件作出了规定。
17.6.5 本条为新增条文。
本条对电力网络计算机监控系统的监控范围作出了规定。
17.6.6 本条为新增条文。
17.6.7 本条为新增条文。
为了保证事故紧急情况可采用硬手操实现安全停机,本条提出了至少要保留的后备硬操手段。
17.6.8 本条为新增条文。
继电保护、自动准同步、自动电压调节、故障录波和厂用电切换装置采用专门的独立装置,不纳入计算机控制系统。
17.6.9 系原规范第12.7.4条。
主控制室控制的设备和元件的继电保护装置和电度表宜装设在主控制室内,但低压厂用变压器的继电保护和电度表也可放在厂用配电装置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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