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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采光和自然通风


20.5.1 建筑物宜优先考虑天然采光,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室内天然采光照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的有关规定。
    2 建筑物在满足采光要求的前提下减小采光口面积,其布置应不受设备遮挡的影响。
    3 侧窗设计应考虑建筑节能和便于清洁,避免设置大面积玻璃窗。
20.5.2 汽轮机房宜采用侧窗和顶部混合采光方式,运转层采光等级可按V级设计。
20.5.3 各类控制室应避免控制屏表面和操作台显示器屏幕面产生眩光及视线方向上形成的眩光。
20.5.4 发电厂建筑宜采用自然通风;墙上和楼层上的通风口应合理布置,避免气流短路和倒流,减少气流死角。
条文说明
    本节为新增章节。
20.5.1 系原规范第15.3.1条的修改。
    为了使厂房内天然采光能保持一定的采光系数,侧窗需经常擦洗和便于洁净;为了节能,主厂房内应避免设置大面积玻璃窗。
20.5.2 系原规范第15.3.1条的修改。
    本条以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为依据,并结合电厂实际情况,规定了发电厂建筑物天然采光标准。
20.5.3 本条为新增条文。
20.5.4 系原规范第15.3.2条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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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GB50049-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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