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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除氧器及给水箱


13.4.1 除氧器的总出力应按全部锅炉额定蒸发量的给水量确定。当利用除氧器作热网补水定压设备时,应另加热网补水量。每台机组宜设置1台除氧器。
13.4.2 给水箱的总容量根据热负荷变动的大小,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给水箱的总容量,对130t/h及以下的锅炉宜为20min全部锅炉额定蒸发量时的给水消耗量。
    2 对130t/h以上、410t/h级及以下锅炉宜为10min~15min全部锅炉额定蒸发量时的给水消耗量。
13.4.3 凝汽式发电厂及补水量少的热电厂,补水应进入凝汽器进行初级真空除氧。对于凝汽器带鼓泡式除氧装置的供热机组也应进入凝汽器进行初级真空除氧。
13.4.4 对补给水量大的热电厂,当有合适的热源时,可在除氧器前装设补给水加热器。当无合适的热源时,可采用允许常温补水的除氧器。
13.4.5 对以供采暖为主的热电厂,热网加热器的疏水有条件时可直接进入除氧器;当无条件时应装设疏水冷却器,降温后再进入除氧器。当采用高温疏水直接进入除氧器,且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选用0.25MPa~0.412MPa(绝对压力)、120℃~145℃的中压除氧器或0.5MPa(绝对压力)、饱和温度为158℃的高压除氧器。
13.4.6 高压供热机组在保证给水含氧量合格的条件下,可采用一级高压除氧器。否则,补给水应先采用凝汽器鼓泡式除氧装置或另设低压除氧器初级除氧后,再经中继水泵送至高压除氧器。
13.4.7 多台相同参数的除氧器的有关汽、水管道宜采用母管制系统。
13.4.8 除氧器给水箱的最低水位面到给水泵中心线间的水柱所产生的压力,不应小于下列各款之和:
    1 给水泵进口处水的汽化压力和除氧器的工作压力之差。
    2 给水泵的汽蚀余量。
    3 给水泵进水管的流动阻力。
    4 给水泵安全运行必需的富裕量3kPa~5kPa。
13.4.9 除氧器及给水箱应设有防止过压爆炸的安全阀及排汽管道,除氧器及其给水箱的设计还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锅炉除氧器技术条件》JB/T10325的有关要求。

条文说明
13.4.1 系原规范第8.4.1条。
13.4.2 系原规范第8.4.2条的修改和补充。
    给水箱是凝结水泵、化学补给水泵与给水泵之间的缓冲容器,在机组启动、热负荷大幅度变化以及凝结水系统或化学补给水系统故障造成除氧器进水中断时,可保证在一定时间内不间断地满足锅炉给水的需要。
    考虑到小型发电厂近年来的热控水平及操作水平虽有所提高,但热电厂的热负荷变化较大等因素,对130t/h级及以下的锅炉的给水箱容量,仍规定与原条文相近。随机组容量的增大,热控水平的提高,适当减小给水箱容量,对设备布置和节约投资均有利,故对410t/h级及以下的锅炉,补充规定给水箱的总容量为15min全部锅炉额定蒸发量时的给水消耗量,但仍比纯凝汽电厂大。
    给水箱的总容量是指给水箱正常水位至出水管顶部水位之间的贮水量。
13.4.3 系原规范第8.4.3条的修改。
    国产高压50MW级抽凝式机组凝汽器带鼓泡式除氧装置,允许补水进入凝汽器进行初级除氧。
13.4.4 系原规范第8.4.4条。
13.4.5 系原规范第8.4.5条的修改。
    在以供采暖为主的热电厂中,当热网加热器的大量高温疏水和高压加热器的疏水进入大气式除氧器时,其扩容汽化的蒸汽量超过除氧器的用汽需要,使进入除氧器的给水不需要回热抽汽加热就自生沸腾,产生这种自生沸腾的不良后果是:
    1 除氧器内压力升高,对空排汽量加大,汽水损失增加。
    2 破坏除氧器内的汽水逆向流动,除氧效果恶化。
    3 影响给水泵的安全运行。
    在除氧器热力系统做热平衡计算时,应保证除氧器不发生自生沸腾。为此必须使回热抽汽量有一定的正值,必要时还要对除氧器进行低负荷热平衡校核计算。如果计算的结果是回热抽汽量为较小的正值,甚至负值时,就必须把大量的热网高温疏水通过疏水冷却器降温后再进入除氧器。疏水冷却器可以用来预热热网水、生水或化学补给水。
    解决除氧器自生沸腾的另一方法是提高除氧器的工作压力,采用绝对压力为0.25MPa~0.412MPa、饱和温度为120℃~145℃的中压除氧器或压力为0.5MPa、饱和温度为158C的高压除氧器。近年来大容量、高参数的采暖机组都采用了压力较高的除氧器。
13.4.6 本条为新增条文。
    火力发电厂高温高压机组一般要配置两台除氧器:一台低压除氧器,一台高压除氧器。
温度较低的除盐水首先经除盐水泵补入低压除氧器,在低压除氧器内热力除氧,加热到一定温度后再由中继泵打入高压除氧器。设置低压除氧器的目的一方面主要是经过两道除氧,可保证给水含氧量合格;另一方面,可防止低温补水直接进入高压除氧器,引起设备负荷加大,出现剧烈振动,甚至造成设备损坏。
    在保证给水含氧量合格的条件下(给水含氧量部颁标准为小于7ug/L),也可采用一级高压除氧器。
13.4.7~13.4.9 系原规范第8.4.6条~第8.4.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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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GB50049-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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