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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主厂房结构


20.3.1 主厂房框(排)架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有条件时也可采用组合结构或钢结构。
20.3.2 汽机房屋面结构应选用有檩、无檩或板梁(屋架)合一的屋盖体系。对无檀体系的厂房,在施工条件及材料允许的情况下宜采用预应力大型屋面板;对有檩体系,宜采用小槽板或以压型钢板做底模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层面板。
20.3.3 汽机房屋架跨度为18m及以下,宜采用钢筋混凝土屋架或预应力钢筋混凝土薄腹梁;当跨度大于18m时,宜采用钢屋架或实腹钢梁。
20.3.4 主厂房围护结构应与承重结构体系相适应,宜采用砌块,必要时亦可采用新型轻质墙板。
20.3.5 悬吊锅炉炉架宜采用独立式布置。炉架宜采用钢结构,也可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
20.3.6 汽轮发电机基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动力机器基础设计规范》GB50040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
条文说明
    本节为新增章节。
20.3.1 系原规范第15.1.12条的修改。
    钢筋混凝土结构仍然是小型发电厂优先考虑的结构方案,增加了钢结构方案。
20.3.2 本条为新增条文。
    发电厂主厂房屋面结构大多采用屋架及大型屋面板的无橡体系,但因结构自重大,在抗震区对抗震不利。近年来,发电厂主厂房屋面结构采用钢屋架、钢模条和压型钢板作底模上铺钢筋混凝土现浇板的有橡体系越来越多。故屋面结构采用何种体系,应结合工程特点、施工条件及材料供应等情况来确定。
20.3.3 本条为新增条文。
20.3.4 本条为新增条文。
20.3.5 本条为新增条文。
    悬吊式锅炉炉架建议优先采用钢结构,不排除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可能。
20.3.6 本条为新增条文。
    本条规定了汽轮发电机基础设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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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GB50049-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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