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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热(冷)负荷和热(冷)介质
4.1.1 热电厂的热负荷应在城镇地区热力规划的基础上经调查核实后确定。企业自备热电厂的热负荷应按企业规划要求的供热量确定。
4.1.2 热电厂的规划容量和分期建设的规模应根据调查落实的近期和远期的热负荷以及本地区的热电联产规划确定。
4.1.3 热电厂的经济合理供热范围应根据热负荷的特性、分布、热源成本、热网造价和供热介质参数等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蒸汽管网的输送距离不宜超过8km,热水管网的输送距离不宜超过20km。
4.1.4 确定设计热负荷应调查供热范围内的热源概况、热源分布、供热量和供热参数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业用汽热负荷应调查和收集各热用户现状和规划的热负荷的性质、用汽参数、用汽方式、用热方式、回水情况及最近一年内逐月的平均用汽量和用汽小时数,按各热用户不同季节典型日的小时用汽量,确定冬季和夏季的最大、最小和平均的小时用汽量。对主要热用户应绘制出不同季节的典型日的热负荷曲线和年持续热负荷曲线。
2 采暖热负荷应收集供热范围内近期、远期采暖用户类型,分别计算采暖面积及采暖热指标。采暖热负荷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当地气象资料,计算从起始温度到采暖室外计算温度的各室外温度相应的小时热负荷和采暖期的平均热负荷,绘制采暖年负荷曲线,并应计算出最大热负荷的利用小时数及平均热负荷的利用小时数。
2)当采暖建筑物设有通风、空调热负荷时,应在计算的采暖热负荷中加上该建筑物通风、空调加热新风需要的热负荷。
3)采暖指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CJJ34的有关规定。
3 生活热水的热负荷应收集住宅和公共建筑的面积、生活热水热指标等,并应计算生活热水的平均热负荷和最大热负荷。
4.1.5 夏季宜发展热力制冷热负荷。制冷热负荷应根据制冷建筑物的面积、热工特性、气象资料以及制冷工艺对热介质的要求确定。
4.1.6 经过调查核实的热用户端的不同季节的最大、最小和平均用汽量及用汽参数,应按焙值和管道的压降及温降折算成发电厂端的供汽参数、供汽流量或供热量。采暖热负荷和生活热水热负荷,当按照指标统计时,不应再计算热水网损失。
4.1.7 对热用户进行热负荷叠加时,同时率的取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有稳定生产热负荷的主要热用户,在取得其不同季节的典型日热负荷曲线的基础上,进行热负荷叠加时,不应计算同时率。
2 对生产热负荷量较小或无稳定生产热负荷的次要热用户,在进行最大热负荷叠加时,应乘以同时率。
3 采暖热负荷及用于生活的空调制冷热负荷和生活热水热负荷进行叠加时,不应计算同时率。
4 同时率数值宜取0.7~0.9。热负荷较平稳的地区取大值,反之取小值。
4.1.8 供热机组的选型和发电厂热经济指标的计算,应根据发电厂端绘制的采暖期和非采暖期蒸汽和热水的典型日负荷曲线,以及总耗热量的年负荷持续曲线确定。
4.1.9 热电厂的供热(冷)介质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 当用户主要生产工艺需蒸汽供热时,应采用蒸汽供热介质。
1 当用户主要生产工艺需蒸汽供热时,应采用蒸汽供热介质。
2 当多数用户生产工艺需热水介质,少数用户可由热水介质转化为蒸汽介质,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宜采用热水供热介质。
3 单纯对民用建筑物供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的热负荷,应采用热水供热介质。
4 当用户主要生产工艺必须采用蒸汽供热,同时又供大量的民用建筑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热负荷时,应采用蒸汽和热水两种供热介质。当仅供少量的采暖通风、空调热负荷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采用蒸汽一种介质供热。
5 用于供冷的介质通常为冷水。
4.1.10 供热(冷)介质参数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热用户端生产工艺需要的蒸汽参数,按焓值和管道的压降及温降折算成热电厂端的供汽参数,应经技术经济比较后选择最佳的汽轮机排汽参数或抽汽参数。
2 热水热力网最佳设计供水温度、回水温度,应根据具体工程条件,综合热电厂、管网、热力站、热用户二次供热系统等方面的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当不具备确定最佳供水温度、回水温度的技术经济比较条件时,热水热力网的供水温度、回水温度可按下列原则确定:
1)通过热力站与用户间连接供热的热力网,热电厂供水温度可取110℃~150℃。采用基本加热器的取较小值,采用基本加热器串联尖峰加热器(包括串联尖峰锅炉)的取较大值。回水温度可取60℃~70℃。
2)直接向用户供热水负荷的热力网,热电厂供水温度可取95℃左右,回水温度可取65℃~70℃。
3)供冷冷水的供水温度:5℃~9℃,宜为7℃。供冷冷水的回水温度:10℃~14℃,宜为12℃。
4.1.11 蒸汽热力网的用户端,当采用间接加热时,其凝结水回收率应达80%以上。用户端的凝结水回收方式与回收率应根据质、水量、输送距离和凝结水管道投资等因素进行综合技术经济较后确定。
条文说明
4.1.1 系原规范第2.1.1条的修改。
本条强调了城镇地区热力规划是确定热电厂热负荷的主要基础资料之一。城镇地区热力规划是在普查和预测该地区近期、远期热负荷的种类和数量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了工业用汽、民用采暖、生活热水和制冷等多种用热需求而制定的。作为热电厂的热负荷,应对规划热负荷进行调查和核实。
热负荷是建设热电联产项目的基础,热负荷的调查和核实是热电厂建设前期最重要的基础工作。热用户应提供可靠、切合实际的热负荷需求,建设单位应进行准确的热负荷统计,设计单位应负责对热负荷进行调查和核实。
热负荷的调查和核实一般由热力网设计单位负责,但热电厂的设计单位也应对热负荷进行复核。
4.1.2 系原规范第2.1.2条的修改。
热负荷既是确定热电厂建设规模和机组选型的重要依据,又是热电厂投产后机组能否稳定生产、取得预期经济效益的保证。
已投运的热电厂,凡是热用户实事求是地提供热负荷资料,设计热负荷切合实际,投产后热负荷就比较落实和稳定,热电厂确定的建设规模和机组选型就比较恰当,这样的热电厂都取得了满意的节能效果和经济效益。
4.1.3 系原规范第2.1.3条的修改。
一般蒸汽管网每1km压降为0.1MPa,温降约8℃~10℃。如果输送距离过远,蒸汽的压力和温度损失将增大,这就要求热电厂供热机组的背压或抽汽参数要提高,显然提高供汽参数运行是不经济的。一般在热电厂周围5km~6km以内的范围是蒸汽输送经济的距离,蒸汽管网输送距离不宜超过8km。若8km外有持续稳定的热用户,应做专项的技术方案论证,并宜计算主干管出现凝结水的最小流量不小于最小热负荷的要求。
热水管网每1km温降一般不到1℃。其输送距离主要取决于热网循环水泵的扬程、耗电量、管网的压力等级和造价等因素,一般不宜超过10km。当热电厂供水温度较高时,中途装设中继泵站,可输送到较远的距离,但最远不宜超过20km。
本条规定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2007年1月17日印发的《热电联产和煤研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15条的要求:“以热水为供热介质的热电联产项目覆盖的供热半径一般按20km考虑,在10km范围内不重复规划建设此类热电项目;以蒸汽为供热介质的一般按8km考虑,在8km范围内不重复规划建设此类热电项目。”
4.1.4 系原规范第2.1.4条。
4.1.5 系原规范第2.1.5条的修改。
发展制冷热负荷可以填补热电厂夏季热负荷的低谷,提高供热机组的年设备利用率,提高热电厂全年的经济效益;另一方面又减少了用户制冷用电,缓解了社会上夏季用电紧张的局面,具有节能、节电的双重效益。
1 蒸汽、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的选择应根据用户端具备的热源种类和参数合理确定。各类机型所需的热源参数见表1。
表1 各类机型所需的热源参数
用户端利用热电厂夏季供汽的裕量,安装蒸汽双效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向用户提供空调冷水。住宅小区利用热电厂来的高温热水,在热力站安装热水双效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利用高温热水制冷,向居民提供空调冷水。
国内主要生产厂家提供的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产品为双效机组,只要热源参数合适,应优先采用双效机组
2 建筑物的制冷量按制冷量指标与建筑物的面积的乘积求得。制冷量指标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34查得。
生产车间的空调制冷量应根据生产车间的工艺设备产生热量的多少、建筑物的容积和结构特性等因素具体计算。
建筑物或生产车间的制冷量也是随着制冷期间室外气温的变化而变化的,因此与采暖相同,制冷量也应考虑气象因素求出制冷期内的最大和平均制冷量。
根据上述计算出的制冷量,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34的规定最终计算出溴化锂吸收式制冷热负荷。
4.1.6~4.1.8 系原规范第2.1.6条~第2.1.8条。
4.1.9 系原规范第2.1.9条的修改。用于供冷的介质通常为冷水,系新增内容。
4.1.10 系原规范第2.1.10条的修改。
用于供冷的冷水供、回水温度系根据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规定而确定的。按照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蒸发温度的要求,空调冷水供水温度不得低于5℃,一般采用7℃。
4.1.11 系原规范第2.1.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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