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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工业水系统


13.8.1 发电厂应设工业水系统。其供水量应满足主厂房及其邻近区域锅炉、汽轮机辅助机械设备的冷却用水、轴封用水及其他用水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汽轮机的冷油器和发电机的空气冷却器的冷却用水均应由循环水直接供水。
    2 当循环水的压力和水质能满足其他设备冷却供水要求时,应采用循环水直接供水。循环水压力无法达到的用水点,应设置升压泵供水。
13.8.2 发电厂的工业用水应有可靠的水源。工业水应具有独立的供、排水系统,并应结合扩建机组设备的冷却供水要求,统一规划。
13.8.3 工业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以淡水作冷却水水源,不需要处理即可作为工业用水的,宜采用开式系统;需经处理的,可视具体情况,采用开式或闭式系统,或开式、闭式相结合的系统。
    2 以再生水作冷却水水源,不宜用再生水直接冷却的辅机设备,宜采用除盐水闭式循环冷却系统。此时,闭式循环水-水冷却器应采用再生水作为冷却水源。
    3 以海水作为凝汽器冷却水水源,工业水可采用淡水闭式或海水开式系统,或淡水闭式、海水开式相结合的系统。
    4 50MW级及以上的机组,工业水可采用闭式除盐水系统。
    5 在开式工业水系统中,可视具体情况确定设置工业水箱。在闭式工业水系统中,宜设置高位水箱、回水箱(池)、水泵及水-水冷却器或其他冷却设备。
13.8.4 工业水管道宜采用母管制系统。
13.8.5 工业水泵的总容量应满足所连接的工业水系统最大用水量的需要,另加10%的裕量。
13.8.6 母管制工业水系统,当机组为2台~3台时,宜采用2台工业水泵,其中1台备用;当机组为4台及以上时,宜选用3台工业水泵,其中1台备用。
13.8.7 工业水泵的扬程应为下列各款之和:
    1 最高工业用水点或高位工业水箱进口与工业水泵中心线或工业水泵吸水池最低水位间的水柱静压差。
    2 从工业水泵进水始端到最高用水点出口或高位工业水箱进口间工业水的流动阻力(按最大用水量计算),另加20%的裕量。
    3 工业水泵进口真空(进口为正压力时,取负值);当从吸水池吸水时,本项不计入。
13.8.8 开式工业水系统的排水应回收利用。
13.8.9 工业水的排水系统可采用自流排水或采用自流排水与压力排水相结合的排水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流排水应通过漏斗接入母管,引至排水沟或回水池。
    2 排水漏斗后的管道,其管径应放大1级~2级。
    3 连接至同一排水母管上的排水漏斗,应布置在同一标高上。
    4 对高位设备的排水,除在设备附近设排水漏斗外,尚应在接入排水母管低端的统一标高处,设缓冲排水漏斗。
    5 汽轮机的冷油器和发电机的空气冷却器的开式系统压力排水,宜接至循环水排水系统或工业冷却水压力排水系统。闭式系统的压力排水应直接接入排水母管,引至回水箱。
    6 辅助设备轴承的压力排水管道上应装设流动指示器。

条文说明
13.8.1 系原规范第8.8.1条。
13.8.2 系原规范第8.8.2条的修改。
    有些发电厂把工业水、冲灰水、消防水和生活水等系统连在一起,系统紊乱,互相影响。为避免出现各种用水相混的情况发生和保证工业用水的可靠性,要求工业水具有独立的供、排水系统。供水系统不应与厂内消防用水、冲灰用水、生活用水等系统合并。
13.8.3 系原规范第8.8.3条的修改。
    工业水系统一般可分为开式、闭式或开式与闭式相结合的系统。开式系统较为常见,这种系统较简单。当淡水水源不足或水质较差,如再生水、海水等,不能适应辅机设备冷却水要求的,需要进行澄清、过滤或化学处理时,可选用闭式系统,回收重复利用。
    近年来在大机组中普遍采用的闭式除盐水系统也出现在一些对工业水要求较高的50MW级及以上的机组设计中,因此补充了此条款。
13.8.4~13.8.7 系原规范第8.8.4条~第8.8.7条。
13.8.8 系原规范第8.8.8条。
    提倡节约用水,循环使用,一水多用。工业水排水可回收作为其他对水质要求不高的用户的水源,如作煤场喷洒水、调湿灰用水等,也可以经过冷却后再作工业水循环使用。
13.8.9 系原规范第8.8.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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