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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点火及助燃油系统


9.4.1 循环流化床炉、煤粉炉及其他炉型的点火及助燃燃料可采用轻柴油。发电厂附近有煤气或燃气供应时,也可采用煤气、燃气点火及助燃,此时应参照相关的安全技术规定设计。当重油的供应和油品质量有保证时,也可采用重油点火及助燃。煤粉炉应采用小油枪点火、少油(微油)点火、等离子点火等节油点火方式。
9.4.2 点火及助燃油罐的个数及容量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220t/h级以下容量的煤粉炉时,全厂宜设置1个~2个50m³~100m³的油罐。
    2 当采用220t/h~410t/h级的煤粉炉时,全厂宜设置2个200m³~500m³的油罐。
    3 煤粉炉采用等离子点火、小油枪点火、少油(微油)点火等节油点火方式时,油罐容量可比以上容呈减小1个~2个等级。
    4 循环流化床锅炉的油罐容量可比相应容量煤粉锅炉减小1个~2个等级。
9.4.3 点火及助燃油宜采用汽车运输。发电厂就近有油源时,可采用管道输送。当采用铁路运输时,应设置卸油站台,其长度可按能容纳1节~2节油槽车设计,并应符合铁路部门的调车要求。当采用水路运输时,卸油码头宜与灰渣码头、运大件码头或煤码头合建。
9.4.4 卸油方式应根据油质特性、输送方式和油罐情况等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卸油泵形式、台数和流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卸油泵形式应根据油质黏度、卸油方式及消防规范要求来确定。
    2 如果卸油时间有规定要求,卸油泵台数不宜少于2台,当最大一台泵停用时,其余泵的总流量应满足在规定的卸油时间内卸完车、船的装载量。
    3 卸油泵的扬程及其电动机的容量应按输送油达到最大黏度时的工况考虑,扬程裕量宜为30%。
9.4.5 点火及助燃油系统供油泵的形式、出力和台数宜符合下列规定:
    1 输(供)油泵形式应根据油质和供油参数要求确定,宜选用离心泵或螺杆泵。
    2 供油泵的出力宜按容量最大一台锅炉在额定蒸发量时所需燃料热量的20%~30%选择。
    3 供油泵的台数宜为2台,其中1台备用。
    4 供油泵的流量裕量不宜小于10%,扬程裕量不宜小于5%,扬程计算中的燃油管道系统总阻力(不含油枪雾化油压及高差)裕量不宜小于30%。
9.4.6 输油泵房宜靠近油库区。燃油泵房内应设置适当的通风、起吊设施和必要的检修场地及值班室,如自动控制及消防设施可满足无人值班要求时,可不设置值班室。油泵房内的电气设备应采用防爆型。
9.4.7 至锅炉房的供油、回油管道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1 供油、回油管道宜各采用1条。
    2 每台锅炉的供油和回油管道上应装设油量计量装置。供油总管上可装设油量计量装置。
    3 各台锅炉的供油管道上应装设快速切断阀和手动关断阀。各台锅炉的回油管道上宜装设快速切断阀。
    4 对黏度大、易凝结的燃油,其卸油、贮油及供油系统应有加热、吹扫设施。对于燃油管道可设置蒸汽伴热或其他方式的伴热管,以及蒸汽或压缩空气吹扫管。蒸汽吹扫系统应有防止燃油倒灌的措施。
9.4.8 燃油系统中应设污油、污水收集及有关的含油污水处理设施。
9.4.9 油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有关规定。燃油罐、输油管道和燃油管道的防爆、防火、防静电和防雷击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的有关规定。
9.4.10 地上或半地下式金属燃油罐宜设置移动式或固定式与移动式相结合的冷却水系统。

条文说明
9.4.1 系原规范第6.4.1条的修改。
    目前等离子点火等各类节油点火方式在大中型煤粉锅炉上应用已十分广泛,经济效益显著,在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应针对燃用煤种情况,优先选用节油点火方式。
9.4.2 系原规范第6.4.2条的修改。
    根据建设部2002年10月14日批准的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出版的《拱顶油罐图集》02R112中所列,油罐公称容积可按40m3~60m³、100m³、200m³、300m³、400m³、500m³的系列等级选用。
    采用节油点火方式的煤粉炉,点火用油量相比常规点火方式的锅炉能够节约70%~90%以上,其主要燃油量消耗为低负荷助燃用油,月平均油耗相比常规点火方式要少,因此油罐容量也可同比减小1个~2个等级。
    循环流化床锅炉基本上不需要低负荷投油助燃,主要是在启动点火加热床料时需要用油,相比常规煤粉炉其月平均油耗要少,因此油罐容量可同比减小1个~2个等级。
9.4.3 系原规范第6.4.3条的修改。
    本条对原条文进行了补充修改,增加了铁路和水路运输的要求。
9.4.4 本条为新增条文。
    本条对卸油方式应根据油质特性、输送方式和油罐情况等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并提出了卸油泵的选择要求。
9.4.5 系原规范第6.4.4条的修改。
    本条对原条文进行了补充修改,提出了供油泵的选择要求。
9.4.6 系原规范第6.4.5条的修改。
    本条对原条文进行了补充修改,提出了燃油泵房的设计要求。
9.4.7 系原规范第6.4.6条的修改。
    本条对原条文进行了补充修改,提出了燃油泵房至锅炉房供、回油管道的设计要求。
9.4.8 本条为新增条文。
9.4.9 本条为新增条文。
    本条提出了油系统设计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的有关规定。
9.4.10 系原规范第6.4.7条的修改。
    本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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